广东省林业学会造林绿化施工单位丙级资质标准
一: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现在已经从新开启申请,又广东省林业学会审批,一年有四次申请时间,分为三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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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质分为四种: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
2.资质都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单位可从丙级开始申请。
二,四专业资质丙级标准: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丙级):
1资历和荣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30万
c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M2
d单位成立不少于6个月
g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批评.
2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60%:
b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1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
3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术装备
b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造林绿化监理丙级):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地理法人资格: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30万:
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m²;
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没有发生过造林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技术力量:
正式职工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50%;
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员不少于1名;
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
有完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不低于6个月;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m²)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1人。
能独立承担一般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和林业规划设计业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丙级):
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5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1名;
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机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10hm²1/天的作业能力
三,四专业资质业务范围:
1: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营造林,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工程施工与管养。
2: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营造林,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工程监理。
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林业规划设计,可行性报告咨询,林业标准制定等。
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防和防治施工。
林业资质更多详细内容问题可与方讨论。
2022年广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新办需要什么条件
广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广东林学会颁发印制林业资质跨省,新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只能从丙级办起林业资质跨省,丁级仅限林业基层组织办理,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条件如下: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标准:
一、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三、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林地测量需要什么资质
资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根据申报资质单位的资历、机构编制、技术力量、业务水平、技术装备和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资质认证。
湖南省林业工程项目需要什么资质
确保内部承包人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需要的资质条件。
需要:施工企业要从源头上加强对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引进和选择,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能完善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内部承包人的资质管理,对工程项目在管理、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撑。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
近些年,林业类工程大火,很多企业趋之若鹜,都想要分一杯羹,但是,要做这类工程,就需要一个入场券,那就是林业类的资质。
举个例子,比如说林业资质中的造林绿化施工资质,就是其中之一,要获得造林绿化施工资质这个入场券,肯定是要一定的要求的,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造林绿化施工资质丙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3、施工单位现有在岗职工15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4、拥有小型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和必备的造林绿化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5000亩以上,最近连续2年造林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0%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7、最近2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
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包5000亩以下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资质核定单位递交申请材料。资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出具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文件;
(二)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报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要有与造林绿化工作相关的业务范围;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附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办理造林绿化施工资质所需要的要求跟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了。
旧木材跨省运输要办理哪些手续
凡需要运输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国家统一调拔的木材,由运出省所在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
2.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依据:
(1)生产单位运输政策允许自产自销的木材,凭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应纳税费的票据。
(2)运输农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生产的木材或者旧房料,凭基层林业工作站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个人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的木材,凭户口迁移证明或者工作调动证明。
(4)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其他单位运输的木材,凭起运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出示的证件和履行手续。
3.具体负责发证的单位和上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出省木材运输申请者提交的依据。凡符合规定的,就及时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有权不签发或者撤销已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从省外运进的木材落地后,如再次起运出省的,凭原证件向当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凡火车、汽车、船、排,以及其他运输工具运输木材的,实行一车一证,并详细填写运输工具的型号、吨位及牌照号码,凡联运出省的木材,必须办理全程有效的木材运输证。中途转运时,应凭起运地的证件在转运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运输工具的证明。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三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仅制止。
[1986年4月28〕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6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林区运出木材,依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
发放运输证件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上管部门规定。
[1987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中发[1987〕20号
4.充实林业基层管理机构,强化林业管理职能,要加县、乡级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的力量,以便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和闰家计划直接发放和严格管理采伐许可证,监督木材采伐、运输、销售,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档案;掌握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货,监督营林资金的使用。经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林材检查站,不得随意撤销。木材出县出省,必须有林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否则,交通部门、不得承运。
[1989年8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关于出售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1989年9月21日〕林业部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字(1989〕293号为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的木材运输证件,林业部发出了《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文件。现就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1.发证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林业部已明确资源和林政管理司是发放和管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归口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发放和管理出省木运输证的单位原则上由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是,从减少环节出发,在各级林业行政在主管部门内部只能确定一个管理单位,切不能多头来管,以防发生不必要的混乱。按照下管一级,层层负责的原则,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重点林业(边远)地、市或重要的木材汇集转运他的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发证工作,但必须经常检查监督,确保发证工作质量。不管是省里发证,还是省里委托地、市发证,各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每个年向林业部报告一次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有关情况,为便于联系工作,请各省把确定的发证单位名称、主管负责人及其电话于10月底以前报部资源和林政管理司木材流通管理处。
2.发证依据
本着既要简比手续,又要防止弄虚作假,发证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地审核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有关证据。其中别要注意审核和记载足以证明其木材合法来源和符合有关运销政策规定的依据,以及木材检疫证明,努力杜绝非法运输木材或者尚未采取病虫害防治措施的木材进入流通领域。除这些要求和林资字[1989〕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外,其他具体的发证依据由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作出规定,并报部备案。
3.列入运输出省的自产木材控制总量的范围,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地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际准的全部木材.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管理的木材及其制品、对竹林、木柴、木炭、旧房料、诠皮、药材等其他怵产品的运输可以办理使用林业部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但其出省外运的数量是否纳入控制总量,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应计入控制总量的木制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折合成原材的比例,按各地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经林业部批准的运输出省的自产木材控制总量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即上一年度结合的数量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以便与年采伐限额的管理相配套。如果有的省委托地、市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应把经批准的本省控制总量分解下达到委托发证的单位。至于出省外运木材的累计数,一是以发证单位进行累计,二是由发证单位填写在《出省木材运输证》的第一联(存根)上。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上所累计的外运数量必须以省里下达的控制总量为限,不得突破。
4.本省产的木材不直接从生产单位调运出省,在省内流通后,再运输出省的,这部分木材在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时,谁核发运输证,其木材数量就从准的控制总量中核减。
5.《出省木材运输证》不延期使用。业经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有效期满仍未使用的,必须持原证到原发证单位换领新证,但不重复计算累计数。为防止涂改有效日期,请各发证单位在《出省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栏里按大写数字填写。
[1989年10月4日〕林业部发布的《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凭证运输木才有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305号为加强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运输、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现就凭证运输木材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林业部委托吉林省林业厅、黑龙江森林工业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对所管辖的森工企业及其他合法采伐、加工木材的单位发放和管理木材运输证件。
2.对森工企业运输出省的木材实行总量控制。控制总量包括国拨材和非国拨材两部分。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或本单位的年木材生产总量计划,提出本单位年运输出省、自治区的木材控制总量。并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林业部申报下年的运输出省的木材控制总量,由林业部核准后执行。国拨材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
3.从1990年1月1日起,森工企业运输非国家计划调拨的木材出省,必须持有林业部规定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4.森工企业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运输木材,应办理省内木材运输证件。其运输证件的发放与管理,由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参照当地的做法自行决定。
5.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时,必须提交有关依据。这些依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其木材的合法来源和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木材调运、销售的政策规定。
6.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在内部应指定一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输证件的发放与管理,以便形成上下统一的发放管理体系。对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也可以委托到林管局一级核发证件。
7.运输出省的木材控制总量不结转下年使用。业经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不得延期使用。有效期满仍未使用的,运输木材者应持原证到原发证单位换领新证。
8.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于1989年10月底以前将实施办法报部备案。
9.各森工企业的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构,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努力做到山上管住管好,山下管严,有效地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
10.其他要求按照林业部《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及《关于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字[1989]
2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大兴安岭的林业管理局在向林业部上报出自治区木材控制总量和发证情况的同时,要抄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部发布的《关于认真执行统一出省木材运输证制度改进发证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90]
365号为切实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木材运输证制度,现将改进发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把发放木材运输证作为依法监督和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一个重要手段,坚持执行好凭证运输木材的制度。各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内部的各有关职能单位之间一定要紧密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工作,努力把出省木材的运输总量控制住。
2.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要根据有利于监督检查,有利流通,方便基层的原则,认真研究和改进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办法,并报部备案。
关于确定发证单位的问题。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在内部应确定一个单位管理木材运输证,防止多头管理而产生不必要的混乱。为便于基层办证,本着下管一级,层层负责的精神,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业管理局发证,林业管理局(包括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再委托国营林业企业局或者在国营林业企业局设立代办点承担具体的发证工作。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定期检查,经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管证发证的工作质量。
3.关于掌握“一车一证”的问题。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根据本地区及请。配车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发证办法。对批量运输的,原则上可以按“四同一”(即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发一份运输证的要求掌握。
4.其他问题,仍按林资字[1989]235号、239号和3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3.《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
4.《关于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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