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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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定,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木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第十四条 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广东省林业学会造林绿化施工单位丙级资质标准

一: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现在已经从新开启申请,又广东省林业学会审批,一年有四次申请时间,分为三月一次。

1.资质分为四种: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

2.资质都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单位可从丙级开始申请。

二,四专业资质丙级标准: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丙级):

   1资历和荣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30万

c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M2

d单位成立不少于6个月

g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批评.

   2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60%:

b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1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

     3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术装备

b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造林绿化监理丙级):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地理法人资格: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30万:

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m²;

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没有发生过造林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技术力量:

正式职工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50%;

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员不少于1名;

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

有完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不低于6个月;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m²)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1人。

能独立承担一般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和林业规划设计业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丙级):

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5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1名;

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机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10hm²1/天的作业能力

三,四专业资质业务范围:

1: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营造林,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工程施工与管养。

2: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营造林,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工程监理。

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林业规划设计,可行性报告咨询,林业标准制定等。

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防和防治施工。

林业资质更多详细内容问题可与方讨论。

成都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证书去哪个部门办

林业和园林局申请办理。成都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证书去林业和园林局部门办理。林业和园林局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林业和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林业和园林专项规划,组织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统筹实施。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林业病虫害防治高级资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从事森林经营活动林业病虫害防治高级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种子、苗木及木材的病害、虫害及鼠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农垦总局及其林业病虫害防治高级资质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减灾计划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标准化建设。县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编制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林业病虫害防治高级资质;林场或乡林业工作站应当设一名专职或 *** 防治检疫人员(工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六条 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林业病虫害防治高级资质

(一)具有森林保护、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具有林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森林保护、林业专业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林业院校及科研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从事选种、引种、育苗(种)、造林绿化、抚育管护、采伐运输等生产活动,必须有预防森林病虫害滋生和蔓延的配套措施。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把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纳入造林规划设计,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第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以及无其他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基地及抗病虫品种繁育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必要时可派检疫人员依法定程序进入当地车站、机场、港口、邮局及仓库执行检疫任务。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严密封锁,迅速扑灭。

各林政检查站在查验木材运输证明的同时,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第十条 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邮电、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合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传出和传入。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有计划地繁殖利用林内益鸟、益虫及其他有益生物。第十二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办法,每年综合分析各地的调查数据发布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林业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哨、选设固定标准地,对主要森林病虫害进行系统监测,综合分析基层单位的调查数据后发布当地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中情况。

乡林业工作站和林场应当定期组织森林病虫害调查,提出防治方案,并及时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突发性森林病虫害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是组织除治,同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对危害严重的主要森林病虫害实行综合治理。第十四条 发生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时,铁路、民航、交通、海关、气象、物资供应、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物资供应、交通运输、航空作业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及时组织除治工作。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工作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对除治工作定期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或拒绝除治。

林业工程高级职称好评么

不好评。

因为林业工程高级职称需要很高的学历,且难度大,含金量还是很高,所以不好评。

林业工程高级工程师负责主持公司承接的林业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包括森林资源调查、林木病虫害调查及防治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