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下面一起来看看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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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可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认可。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认可。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具体条件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附件一、二。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监理企业概况表》,《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情况表》,《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企业监理人员一览表》,《企业管理人员一览表》,《企业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主要监理工程业绩一览表》,《省级交通部门审核意见》,《许可部门意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和制度;

(五)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七)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监理企业概况表》,《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情况表》,《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企业监理人员一览表》,《企业管理人员一览表》,《企业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主要监理工程业绩一览表》,《省级交通部门审核意见》,《许可部门意见》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受理机构电话:010-65292702 电子邮箱:glc@jtbzjz.net

水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受理机构电话:010-65292701 电子邮箱:syc@jtbzjz.net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通过信函、网上申报(必要时)等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二)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

(三)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式;

(四)(必要时)根据材料核实情况或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后的反馈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20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交通部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546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15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附件点击下载: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林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管理林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注册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林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下面林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给大家介绍关于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林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林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装置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资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林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许可条件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八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和办理

第九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许可资质审批情况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应当向监理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各发证主管部门编号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影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六***监理业绩表;

***七***监理业务手册。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资质变更和延期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一***变更***的;

***二***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

***三***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

第十六条 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稽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证书作废,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档案;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监理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八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监理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监理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领取新的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登出。

第五章 委托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对涉及安全、保密规定要求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专案,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设定障碍。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装置采购监理与装置监造、资料管理等工作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要求。 下一页更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2018年国家对工程监理管理有哪些规定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林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林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扩展资料:

工程监理要求规定:

1、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2、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监理行业具体分哪些专业,麻烦详细全面一点,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件1规定,监理行业分为14个专业,具体列举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公共建筑;高耸构筑工程;住宅工程。

2、冶炼工程 :钢铁冶炼、连铸工程;轧钢工程;冶炼辅助工程;有色冶炼工程;建材工程。

3、矿山工程 :煤矿工程;冶金矿山工程;化工矿山工程;铀矿工程;建材类非金属矿工程 。

4、化工石油工程 :油田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炼油化工工程;基本原材料工程;化肥工程;酸碱工程;轮胎工程;核化工及加工工程;医药及其它化工工程。

5、水利水电工程 :水库工程;水力发电站工程;其它水利工程。

6、电力工程:火力发电站工程;输变电工程。

7、农林工程:林业局(场)总体工程;林产工业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种植业工程;兽医/畜牧工程渔业工程;设施农业工程;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工程。

8、铁路工程 :铁路综合工程;铁路桥梁工程;铁路隧道工程;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工程 。

9、 公路工程:公路工程;公路桥梁工程;公路隧道工程;其它工程。

10、 港口与航道工程:港口工程;通航建筑与整治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水工工程;防波堤、堤等水工工程;其它水运工程项目。

11、航天航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航空飞行器;航天空间飞行器。

12、 通信工程 :有线、无线传输通信工程;卫星、综合布线工程;邮政、电信、广播枢纽及换工程;发射台工程 。

13、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燃气热力工程;垃圾处理工程;地铁轻轨工程;风景园林工程。

14、机电安装工程:机械工程;电子工程;轻纺工程;兵器工程;船舶工程;其它工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