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林业总承包资质取消文件,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林业总承包资质取消文件,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林业总承包资质取消文件,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林业总承包资质取消文件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林业总承包资质取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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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资质取消后,新的办法或可衔接招投标
今年4月13日,住建部下发通知,取消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并且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等资质,作为园林绿化施工业务的条件。那么,园林绿化工程的投标到底该怎么进行?林业总承包资质取消文件!
我们从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的通知来看趋势。
对招标方的要求:
依法应当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人对拟发包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设置投标企业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其林业总承包资质取消文件他资质条件。
对投标方的要求:
施工企业所持的有效营业执照须包含园林绿化经营范围。为保证工程质量,要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由一定实力、诚信和信誉度较好的企业承接,同时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应具备有专业资格证书且具有园林绿化施工的从业经历,并经过专业培训。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投标资格,除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诚信行为等外,可以设置与园林绿化工程相适应的企业类似业绩要求。类似业绩通过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的,一般可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
早在今年4月18日,安徽省住房城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招标方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出示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或施工承包企业资质作为准入条件,此外,还规定不得要求施工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市场准入条件。对投标方,除企业业绩、信用、人员配备,不得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执业资格。
所以,根据不同省份,对园林绿化的招投标规定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要求上有所区别。信用等级、园林工程业绩、专业人员配备等将成为投标准入条件。
企业已有园林绿化资质,现在完全废了吗?不是,根据编者猜测,企业已有的园林绿化资质,可能作为实力和信用等级的评价中非常重要的条件,在原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下竣工的工程可作为业绩考核。那么在评标中,原有园林资质,可为企业加分!
园林相关专业资格证没用了吗?不是,园林绿化投标要求企业配备相关专业持证人员,那么为了考证而考证的现象就不复存在了,届时,市场上将大量涌现具有技术实力的园林人才。
取消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不是降低对企业的要求,而是为了打破限制,删繁就简,让企业形成良性竞争,让绿化行业更好的发展。现有的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已经给我们指明了方向:建筑业将形成以项目管理型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为龙头,技术型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为主力军的明确分工格局!至此,园林企业如何转型也应该很明确了。
华业汇邦建筑资质服务专家
住建部关于取消专业承包资质后具体采用什么办法
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林业总承包资质取消文件;
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林业总承包资质取消文件,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林业总承包资质取消文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请参考以下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林业总承包资质取消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扩展资料:
日前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建委下发了《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将有所调整。
《通知》要求,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应按照建设部、省住建厅和市建委颁发的部令、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各区(市)县不得随意增减。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的有关事项时,除向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外,还需登录四川省住建厅网站,录入与书面材料一致的完整信息。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企业未在省住建厅网站录入完整信息,或网上申报信息与书面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还要求,为做好建设类企业资质市、区(市)县两级上下协同联动审批的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质量,使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从一个窗口递交,资质证书从同一个窗口领取,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更好地为林业总承包资质取消文件我市建设类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即办件除外)经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连同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一并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不再直接受理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除外);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则上也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后再发放给相关企业。
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建设类企业,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承诺通知书,并自受理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审批(审查)。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办结情况,市建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成都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将调整
关于中央取消物业资质等级和园林资质的等级
一、2017年1月12日林业总承包资质取消文件,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总承包资质取消文件的决定》,明确在前两批取消230项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括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规定的,由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被正式取消。国务院要求,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2017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通知,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3年来沸沸扬扬的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与否话题,终于尘埃落定,是彻底的取消了,没有并入市政专业。
附:通知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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