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3佛山造林绿化施工资质
广东省内各市都可以申报造林绿化施工资质及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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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与监理单位资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造林绿化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条件和资质认定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林学会的造林绿化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的申请与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广东省林学会资质认定工作规则(试行) 广东省林学会(粤林学〔
2019〕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foresters with senior technical title
具备林业、园林及相关专业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具备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
工作经验并直接参与、服务于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foresters with medium technical title
具备林业、园林及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资格,且具备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经验并直接
参与、服务于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正式职工 regular staff
与本工作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全职职工。
3.4
退休技术人员 retired technicians
已退休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林业、园林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与本单位签订合法劳务合同的
的专业技术人员。
资质范围
4.1 施工单位T/GDFS 1—2019
2
营造林、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工程施工与管养。
4.2 监理单位
营造林、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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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5.1 资质等级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和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均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5.2 施工单位资质条件
5.2.1
甲级
5.2.1.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1000 万元;
c)
从事造林绿化施工业务不少于 10 年,取得乙级资质不少于 5 年;
d)
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300 ㎡;
e) 近 5 年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f) 近 5 年累计完成人工造林(含补植、套种)面积不少于 1333.3 hm2(
2 万亩);或累计完成
造林绿化合同金额不少于 5 亿元,完成造林绿化面积不少于 333.3 hm2(5000 亩)。
5.2.1.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5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工程师或林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不少于
3 名,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2 名;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6
名,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4 名;
c)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的正式职工,具有 10 年 以上造林绿化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
历。
5.2.1.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育苗基地不做硬性要求:
a) 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测量仪器等技术装备和办公设备,
如机动运输工具车、割灌机、挖坑机、电脑、打印机等;
b) 具有苗木培育基地;
c) 组织管理结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2.2
乙级T/GDFS 1—2019
3
5.2.2.1 资历和信誉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0 万元;
c) 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
d) 从事造林绿化施工业务不少于 5 年,取得丙级资质不少于 3 年;
e) 近 5 年没有发生造林绿化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绿化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f) 近 5 年累计完成人工造林(含补植、套种)面积不少于 666.7 hm2(
1 万亩);或累计完成造
林绿化合同金额不少于 2.5 亿元,完成造林绿化面积不少于 166.7 hm2(
2500 亩)。
5.2.2.2 技术力量
应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2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工程师或林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不少于
1 名,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1 名;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4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2 名,
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2 名。
c)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的正式职工,有 5 年以上造林绿化施工技术管理经历。
5.2.2.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测量仪器等技术装备和办公设备,如
机动运输工具车、割灌机、挖坑机、电脑、打印机等;
b)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2.3
丙级
5.2.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d)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g) 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5.2.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T/GDFS 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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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 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术装备;
b) 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3 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5.3.1
甲级
5.3.1.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0 万元;
c) 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300 ㎡;
d)
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业务不少于 10 年,取得乙级监理资质不少于 5 年;
e) 近 5 年没有发生造林绿化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f) 近 5 年累计完成造林绿化监理面积不少于 1.33 万 hm2(20 万亩);或累计完成造林绿化监理合
同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完成造林工程监理面积不少于 3333.3 hm2(5 万亩)。
5.3.1.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5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工程师或林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
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林业中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3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或农林类注册监
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5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有 10 年以上从事造
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经历。
5.3.1.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如无人机、机动车、定位仪等;
d) 组织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3.2
乙级
5.3.2.1 资历和信誉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10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
d)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业务不少于 5 年,取得丙级监理资质不少于 3 年;T/GDFS 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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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近 5 年没有发生造林绿化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f)近 5 年累计完成造林绿化监理面积不少于 6666.7 hm2(10 万亩);或累计完成造林绿化监理合同
金额不少于 250 万元,完成造林工程监理面积不少于 1666.7 hm2(2.5 万亩)。
5.3.2.2 技术力量
应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2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林业中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9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或
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2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有 5 年以上从事造
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经历。
5.3.2.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如无人机、机动车、定位仪等;
c)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3.3
丙级
5.3.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d)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e)没有发生造林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5.3.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b)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
5.3.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
b)有较完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林业资质项目申报要求有哪些,制定本办法。下面是林业资质项目申报要求有哪些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林业资质项目申报要求有哪些,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建设单位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不编制项目建议书;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条件、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或者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进行说明,并附具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材料。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单纯购置类林业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审查、审批;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其初步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国家投资规模,依据相关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林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林业资质项目申报要求有哪些:
(一)提交的相关文件及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是否符合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是否符合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四)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建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初步审查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项目申报材料退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实质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林业局应当予以审批,并将批准文件送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不作为安排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自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批复之日起满3年,仍未落实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失效。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总概算或者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百分之十的;
(二)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建设单位、建设范围发生变更的。
因林业建设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调整并开工实施林业建设项目的,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该林业建设项目事后调整审批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林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等规定,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监督控制。
第二十五条 未经工程监理单位选派的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并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提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林业建设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细则》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执行情况包括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凡不涉及秘密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和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由于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予以通报,并可以同时公告不再受理该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国家林业局应当将通报和处理情况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问题出现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怎么办林权证呀,要那些手续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
公告期满后,需要进一步受理的,申请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现地核实申请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
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
经现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否则,申请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请示进行审查、核准,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经审查、核准无误的,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核准程序是林权发证的必需履行的程序,林权证内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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