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林业有害生物蚌埠市林业虫害防治资质,保护森林资源蚌埠市林业虫害防治资质,维护生态安全蚌埠市林业虫害防治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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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检疫、治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5、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检疫、除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6、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检验、预防除治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