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安徽省林业资质跨地域可以吗,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安徽省林业资质跨地域可以吗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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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安徽省林业资质跨地域可以吗的发展,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安徽省林业资质跨地域可以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三章 审核和核发第九条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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