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维护林业和园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林木种子和园林植物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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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农牧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条 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防灾减灾计划,并制定相应措施和制度。第六条 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发生的特性和传播规律组织实施统防统治。第七条 经营、管理林业和园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规定做好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预防工作:

(一)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花卉进行育苗、造林;

(二)坚持适地适树,合理配置,选用抗病虫优良植物品种,提高其抗病虫害的能力;

(三)加强抚育管理,提高树木长势,清理树田杂草,及时清除已经严重感染有害生物的林业和园林植物;

(四)发现林业和园林危险性有害生物,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并接受技术指导。第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和监测,定期发布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第十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依法对林业和园林植物及产品进行检疫,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第十一条 除治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经批准登记的农药品种,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二)公园、游园、水源地、居民小区周围绿化带、绿地应使用生物制剂农药;

(三)保护利用益鸟、益兽、益虫及昆虫病原微生物等有益生物进行有害生物防治。第十二条 发生爆发性或危险性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时,市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需采用大规模飞机喷药防治时,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事先通知防治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人、畜安全。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情况,向林业和园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下达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限期除治通知书,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通知要求进行防治。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产生显著的生态和景观效益的;

(二)预报有害生物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效益显著的;

(三)在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或在生产实践中应用推广先进防治技术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检疫,用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和园林植物进行造林、绿化、繁育、营销,造成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

(二)发生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后,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技术进行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有害生物蔓延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致使林业和园林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申办苗圃标准建设施工资质证书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43项。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四条:“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二年以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二)实施依据

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

第四条:“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二)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三)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四)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五)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六)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条:“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二)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的通知》(林生规〔2019〕5号)第二十三条:“国外林木引种隔离试种苗圃除具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规定的认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植地为独立苗圃,周围环境和隔离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达到防止有害生物自然传播和及时有效进行除害处理的隔离种植要求,并通过生产、管理、科研等单位专家的论证;

(二)具有监控设备、危险物品存放警示标志、苗圃进出入口车辆消毒池、温室进出入口缓冲隔离间和进出风口隔离控制装置等设施设备;

(三)从事经营性引进种植的,应当具有林草种子苗木进出口贸易资格。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应当建立和完善隔离试种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种植地基本情况、每批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情况(试种种类、数量和隔离时间等)、有害生物疫情监测和防治情况、出圃时的检疫情况,以及隔离试种种类的出圃批次、时间、数量、去向等。”

园林绿化和造林绿化有什么区别

绿化造林资质

林业资质中,有好几种分类,绿化造林资质正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林业调查规划资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理资质,不过,今天主要还是介绍绿化造林资质。

绿化造林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据了解,甲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要求的话还是比较少企业能够达到办理要求的,所以就不在这里介绍了,我们来看看乙级与丙级。

乙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要求

2、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

3、在岗职工30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4、拥有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挖掘机等造林绿化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10000亩以上,最近连续2年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5%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7、最近3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丙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3、施工单位现有在岗职工15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4、拥有小型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和必备的造林绿化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5000亩以上,最近连续2年造林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0%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7、最近2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大家通过以上可以看出,丙级与乙级的要求大致是相同的,只是一些数值,乙级要比丙级高出一些而已,不过,如果企业是新办理的话,只能从丙级开始办起,所以优先的还是要将丙级要求了解清楚。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要求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要求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8修订)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要求,保护森林资源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要求,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要求的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治理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药材、干果、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贯彻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依靠科学,群防群治,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和防治工作。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组织林业有害生物情况的调查和防治工作。第六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要求

(一)宣传、贯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发布林业有害生物信息,制定应急预案;

(四)组织森林植物疫情普查,负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五)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的研究、培训和交流,引进、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适用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六)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合理搭配树种、营造混交林,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

(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

(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第八条 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的重点是:

(一)针叶林为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落叶松枯梢病、松疱锈病、湿地松粉蚧等;

(二)农田防护林及路、宅、渠、村周边的树木为美国白蛾、黄斑星天牛、光肩星天牛、青杨天牛、春尺蠖、杨树腐烂病等;

(三)经济林为苹小吉丁虫、苹果蠹蛾、食心虫、红蜘蛛、果树腐烂病等;

(四)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区为中华鼢鼠、达乌儿鼠兔等。第九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有计划地适时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第十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预报发布制度。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每年至少发布一期中、长期预报;市(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每年至少发布两期中、短期预报;县(市、区)及国有林业管理机构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适时发布预报。第十一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建立的测报点,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实施动态监测,建立测报预报档案。第十二条 工程造林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案,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的制度。第十三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统一要求,及时做好经营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及时除治的,应当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除治;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除治的,由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组织代为除治,费用由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

湖南省有害生物防治资格证如何办理

申报中级有害生物防制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有害生物防制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有害生物防制工作3年以上,经有害生物防制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报名时需提交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交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工作证明)。

2. 连续从事有害生物防制工作7年以上。(报名时需提交从事有害生物防制7年以上工作证明)。

3.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的农业、林业、医学等专业毕业证书。(报名时需提供相关毕业证书复印件)。

说明:凡申报中级培训的必须具备以上其中一项条件,学员提交的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中级培训班学员报名资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