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哪些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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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 *** 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城市规划控规图“x”,”y”坐标点是什么意思?
规划中的X,Y坐标,是规划、制图当中的一种位置表示的方式,大致原理与数学中的X轴,Y轴相似,都是通过两条相交的直线来确定一个点的未知。
在规划、测量中,X代表的是纵轴,Y是横轴,而在数学、工程中正好相反,X是横轴,Y是纵轴。
在规划与工程中,都是有一个坐标原点,原点为零,然后由原点向X方向Y方向发散,基本单位为1米。
城市规划工作内容:
1、收集和调查基础资料。研究满足城市发展目标的条件和措施。
2、研究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发展规模,拟定城市分期建设的技术经济指标。
3、确定城市功能的空间布局,合理选择城市的各项用地,并考虑城市空间的长远发展方向。
4、提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区域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原则。
5、拟定新区开发和旧城区利用、改造的原则、步骤和方法。
6、确定城市各项市政设施和工程设施的原则和技术方案。
7、拟定城市建设艺术布局的原则和要求。
8、根据城市基本建设的计划,安排城市各项重要的近期建设项目,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9、根据建设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步骤。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有哪些组成
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主要由《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城市规划行政规章》、《相关的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城市规划文本》等组成。
(1)城市规划法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国家法律。主要调节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确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动作机制。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发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珠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机制及相应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动作机制的互动关系。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它们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相互协作,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等。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也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
(5)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应的组织机制应当体现在城市的法律法规之中,同时,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也应当与城市规划的原则、组织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6)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市规划行政的重要技术性依据,也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它所规范的主要是城市规划内部的技术行为,它的内容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术性行为,也就是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具有普遍规律性的技术依据。目前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基本术语、城市给水、城市排水、城市供电、城市园林、工程管线和建筑设计、消防防灾等方面的一系列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与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重叠,并根据地方条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7)城市规划文本
城市规划经法律程序获得审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规划文本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城市规划文本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城市规划的理论和技术标准对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规划文本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对文本进行说明或具体化的图纸。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需要编制规划文本的主要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控制性祥细规划。但在实践中,城市规划文本能否作为城市规划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待于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并有赖于规划编制方式的改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从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职责是什么?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部门:住建部城乡规划司、住建厅城乡规划处(直辖市规划局)、市县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扩展资料: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我国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构成主要有几个层次
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主要由《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城市规划行政规章》、《相关的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城市规划文本》等组成。 (1)城市规划法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是国家法律。主要调节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确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动作机制。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发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珠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机制及相应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动作机制的互动关系。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它们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相互协作,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等。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也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 (5)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应的组织机制应当体现在城市的法律法规之中,同时,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也应当与城市规划的原则、组织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6)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市规划行政的重要技术性依据,也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它所规范的主要是城市规划内部的技术行为,它的内容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术性行为,也就是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具有普遍规律性的技术依据。目前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基本术语、城市给水、城市排水、城市供电、城市园林、工程管线和建筑设计、消防防灾等方面的一系列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与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重叠,并根据地方条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7)城市规划文本 城市规划经法律程序获得审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规划文本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城市规划文本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城市规划的理论和技术标准对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规划文本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对文本进行说明或具体化的图纸。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需要编制规划文本的主要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控制性祥细规划。但在实践中,城市规划文本能否作为城市规划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待于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并有赖于规划编制方式的改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本回答由健康生活分类达人 朱文荣推荐
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区别
1. 概念由来编辑
《城乡规划法》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指出:国务院城乡规划主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图 (4张)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2005年原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2007年2月由原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党组会议讨论同意上报国务院。
2. 编制背景编辑
为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的方针,切实做好全国的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迫切需要根据我国城镇化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当前和今后一段历史时期里工业化、城镇化和城镇建设所面临的主要矛盾,科学合理地确定城镇化和城镇建设方针,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我国人口众多、底子薄、发展很不平衡,城镇化的质量不高。城乡差别过大、地区发展不平衡、土地资源浪费、生态环境恶化、历史文化遭到破坏等问题还相当突出。由于全国城镇空间结构不清、大中小城市体系不明、城镇群发展缺乏指引,已经对城乡和区域的协调发展,各类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当前是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未来 20 年城镇化水平将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资源能源紧缺压力加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日益迫切,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竞争的环境也更加严峻,迫切需要针对我国的城镇化战略对全国城镇体系提出新的规划,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3. 规划作用编辑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时在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同时,为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体现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公共服务职能。本规划的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为指导,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空间上落实和协调国家发展的各项要求,明确城镇发展目标、发展战略,明确国家城镇空间布局和调控重点,转变城镇发展模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本规划通过城镇化政策分区、城镇体系空间组织、重点发展地区和分省区城镇发展指引等引导性措施,指导不同地区和城市因地制宜地发展;通过城镇建设用地、节水率、能耗指标以及大气、水体达标率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率等强制性要求,提高城镇发展的集约、节约水平,提高城镇化的质量。本规划是对全国城镇发展和城镇空间布局的统筹安排,是引导城镇健康发展的重要政策依据,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1]
4. 主要内容编辑
1)城镇化发展目标与方针
人口与城镇化目标: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引导人口合理分布。2010年全国总人口约为13.6亿,城镇化水平约达到47%,城镇人口约为6.4亿人;2020年全国总人口约为14.5亿,城镇化水平为56~58%,城镇人口达到8.1~8.4亿人。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城镇建设用地的总量和增长速度。2006年至2010年间,城镇建设用地年均增长速度控制在4%以下,2010年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8.24万平方公里以下。2011年至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年均增长速度控制在3%以下,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11.08万平方公里以下。
城镇化发展方针: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功能完善、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安全高效、文化昌盛、人居环境良好”的城镇发展策略。
2)城镇化发展分区
东部地区发展指引:按照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要求,提升城镇化质量。加快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三个重点城镇群的发展和资源整合,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引导产业和人口向大城市周边的中小城市、小城镇转移和适度集聚,与中心城市形成网络状的城镇空间体系,防止中心城市人口和功能的过度集聚。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发展原则,加强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环境支撑能力。加大环保投资,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抑制水环境恶化的趋势。沿海地区应合理安排城镇布局,加强对高层建筑的布局引导,禁止超采地下水,防止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建立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加强沿海海防林等生态工程建设,加强灾情预报管理。
中部地区发展指引:按照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要求,加快城镇发展,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大力培育城镇群和区域中心城市,提高城镇群的人口吸纳能力。加强以省会为主体的中心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加大对县城、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小城镇支农产业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粮食主生产区要处理好城镇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煤炭等能源基地要实现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能源基地建设要与城镇发展相互依托。加强中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中部地区出海通道建设。
西部地区发展指引:按照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要求,推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集中式城镇化发展战略。加强和完善区域和省域中心城市的综合功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重点发展县城、工贸和旅游型小城镇。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引导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合理布局和有序转移,保障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结合能源基地建设和资源开发,做好新兴城市的布局与协调,引导资源枯竭型城市健康转型。加快陆路门户城市和边境交通枢纽城市发展,促进沿边开放和能源通道建设。扶持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城镇的发展,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西南省区要妥善处理人地关系紧张问题,通过中心城市和重点镇的发展吸纳农村人口,聚集中小企业和地方服务业。西北地区通过牧区小城镇的建设,完善公共服务网络,增强灾害救助能力。
东北地区发展指引:按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要求,提升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加快棚户区改造,建立资源枯竭型城市接续产业援助机制,增强城市吸纳就业的能力,促进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的经济转型和产业振兴。加强东北与东北亚各国、环渤海地区以及东北地区内部的交通通道建设,加快口岸城市和港口城市发展,促进沿边开放和沿海开放。增强区域中心城市的联系,完善区域城镇网络,提升城市对农林牧地区和能源矿产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搞好森工地区、国有农场地区城镇建设,促进农业、林业发展,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强森林、湿地和黑土地生态系统的保育工作。完善区域协同的防洪排涝体系。
3)城镇空间组织与格局
城镇空间组织模式:以城镇群为核心,以促进区域协作的主要城镇联系通道为骨架,以重要的中心城市为节点,形成“多元、多极、网络化”的城镇空间格局。多元是指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机制和不同类型的区域,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城镇空间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多极是指依托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城镇群和中心城市,带动不同区域发展,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网络化是指依托交通通道,形成中心城市之间、城镇之间、城乡之间紧密联系、优势互补、要素自由流动的格局。依托国家主要陆路交通通道、江河水道、海岸带,以城镇群和各级中心城市为核心,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联系密切、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网络化城镇空间体系。
城镇空间格局:规划形成“一带七轴”的城镇空间格局。一带指沿海城镇带,是沿渤海、东海、黄海和南海的沿海城镇发展带。重点发展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三个重点城镇群,促进辽中南、山东半岛、海峡西岸、北部湾城镇群的发展。加强沿海通道建设,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引导国家实现全面发展。七轴指七条依托国家主要交通轴形成的城镇联系通道,依托上海—南京—合肥—武汉—重庆—成都(含长江)、北京—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含京广、京九线)、连云港—徐州—郑州—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陇海-兰新线)、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北京-张家口—大同—呼和浩特-包头-银川-兰州(包括西宁)、兰州—成都—昆明—南宁—海口、上海-南昌-长沙-贵阳-昆明等交通通道,加强中心城市之间的联系,合理组织人口和产业的聚集与扩散,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4)重点地区城镇发展指引
重点地区包括城镇群,跨省级界线城镇发展协调地区,重要江河流域、湖泊地区和海岸带等。这些地区在提升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协调区域发展和资源保护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城镇化的政策引导和城镇发展的管理。
重点城镇群发展指引:以国家中心城市为核心的城镇群是重点城镇群,它们是带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对提高国家参与国际竞争能力,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要提升核心城市的国际服务职能,增强对内对外的辐射能力;要优化这些地区城镇的产业结构和能源利用结构,促进城镇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以生态承载力为基础,确定主导产业和人口发展规模;加强区域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密度;加快城镇的网络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区域交通与城市交通的接驳;加快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程,统筹城乡空间的整合;创新区域管理机制。
重要江河流域、湖泊地区和海岸带发展指引:重要江河流域、湖泊地区应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流域地区综合开发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并处理好水环境保护、防洪、发电和城镇供排水的关系。合理布局工业和城镇,重点控制上游地区的环境污染,建立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转移支付机制。保护海岸带完整性和稳定性,统一规划与分配海岸线资源,处理好海洋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关系。海洋港口和城镇发展要统一规划,协调建设。该类地区主要指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珠江流域、淮河流域、辽河流域、松花江流域,太湖地区、洞庭湖地区、鄱阳湖地区、洪泽湖地区,海岸带及海岛地区。
跨省级界线城镇发展协调地区发展指引:在产业和城镇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需要进行省际协作的地区,要健全协作管理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跨省级界线城镇发展协调地区包括苏鲁皖豫交界地区、内蒙古东部三市一盟与东北三省的交界地区、苏皖交界地区、晋冀鲁豫交界地区、浙赣皖交界地区、晋陕蒙交界地区、甘青新交界地区、川滇藏交界地区、川滇黔交界地区、川渝交界地区、鄂赣皖交界地区、鄂豫陕交界地区、粤湘赣交界地区、黔湘桂交界地区等。
5)城市发展指引
国家中心城市:指北京、天津、上海、广州。这类城市要提升在外向型经济和国际文化交流方面的发展水平,逐步发展成为亚洲乃至于世界的金融、贸易、文化、管理等中心,起到带动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重点城镇群发展的核心组织作用。武汉与重庆是新兴的国家中心城市,分别为长江中游城镇群、成渝城镇群的中心城市,也是我国内陆开发开放的高地。
陆路门户城市(镇)、边境地区中心城市:位于我国边境地区的陆路门户城市和边境地区中心城市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强与相邻国家和地区合作,重点发展边境贸易,健全城市功能。门户城市(镇)主要有:满洲里、二连浩特、丹东、珲春、集安、图们、绥芬河、同江、黑河、瑞丽、景洪、河口、凭祥、东兴、亚东、樟木、伊宁、喀什、阿图什、塔城、博乐。重要的边境地区中心城市包括:哈尔滨、昆明、南宁、乌鲁木齐、 *** 。这些城市也是边境地区的交通枢纽城市。
老工业基地城市:对传统工业为主,产业转型慢,经济增长速度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工业城市,要积极推进科技改造与技术更新,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矿业(资源)城市:以矿业和其它资源开采业为主导产业的工业城市,推动产业类型多样化,提升城市服务功能,积极加强矿区的生态恢复和环境建设。对于新兴矿业城市要加强矿区和城镇的协调发展,避免过于分散的空间布局。对于少数资源枯竭的城市要积极发展接续产业;对于难以发展接续产业的城市要采取转移策略,适时转移人口。
历史文化名城:要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弘扬民族精神。要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协调好新城建设与旧城保护的关系;加强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6)国家综合交通枢纽体系
以能源战略、资源保护、运输安全为原则,建立全国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加快国家铁路网建设,完善国家高速公路网,注重发展水路运输,增加水运的比重,建立布局合理的民航机场体系,逐步构建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的综合运输体系。
以中心城市为节点,推行一体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加强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及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实现旅客运输的零距离换乘和货物运输的无缝衔接,提高门户城市的交通服务水平,强化城市在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中的核心地位;促进城市内部交通与区域间交通的有机整合;建立高效便捷、公平有序的城市交通系统。
建立全国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强化城镇在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的核心地位,促进多种交通方式之间的有机衔接,增强中心城市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边境交通枢纽城市建设,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完善全国交通网络。一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为北京—天津、沈阳、上海、武汉、郑州、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兰州。二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为石家庄、太原、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厦门、济南、青岛、长沙、南宁、贵阳、昆明、 *** 、乌鲁木齐。其中哈尔滨、昆明、南宁、 *** 、乌鲁木齐为国家边境地区交通枢纽城市,它们在国家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5. 名词解释编辑
国家中心城市:全国城镇体系中的核心城市,即我国的金融、贸易、管理、文化中心和交通枢纽,也是发展外向型经济和推动国际文化交流的对外门户,已成为或正成为亚洲乃至世界的金融、贸易、管理、文化中心。
城镇群:城镇群是以一个或多个中心城市为核心,以综合交通网络为联络骨架,构成联系紧密的城镇发展地区,是组织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政策的重要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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