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公开征求意见 石家庄唱主角
近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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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显示,河北省于2019年启动了《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总体目标,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根据《规划》,河北省未来15年的总体定位是:全国现代商贸物流基地、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展望未来15年,河北省将落实京津冀“一核双城三轴四区多点”的协同发展格局要求,构建“两圈两翼、三带四区、多点支撑、南北生态”的全省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目前,《规划》已形成初步成果,为凝聚智慧和共识,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征询时间为即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共30天。
规划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辖区内陆域和管辖海域国土空间。规划期限陆域国土面积 18.88 万平方公里。
2025 年:不断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取得新进展,京津
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区域发展落差逐步缩小,城乡人居环境更加优美,资源要素配置更趋合理。
2035 年:逐步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格局,综合竞争力跻身全国先进省市行列重大国家战略和国家大事取得历史性成就,生态环境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国土空间竞争力持续增强,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人居环境品质明显提升,全面构建生态型、网络化、开放式、集约型的国土空间格局。
城市规划部门在不征求土地所有人意见的情况下所做的规划有没有法律效力?
有效力! 城规这边的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是要经过地方人大的通过的,如果一旦通过,那么必须有法律效力。法定规划的制定是无视土地所有人的意见的,编制过程中会与各个政府部门沟通,获取规划建议,同时还是少量的示意性的公众参与。
但是规划公示是一个法定程序,但是在中国很少受到重视,老百姓也无从通过技术性文件分析出规划对自己生活的影响,难以发言。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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