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该如何推进
当前,统筹城乡发展,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一体化,是发展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在消除城乡差距,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关键是要解决好农民问题。 一般,普遍地认为,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生产生活水平,实现小康目标,必须加快工业化、城市化步伐,尽快把农民从农村转移出来。西方一些国家按照这样的发展模式实现了经济的良好发展,这也是众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普遍道路。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区差异性、城乡差异性很大的发展中国家,能不能照搬这样的经济发展模式来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或者说,中国应如何消化吸收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经验,并把这种经验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的实际,从而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发展的经济繁荣之路? 现在,经济全球化已成必然。世界的经济依存度越来越高,经济的“蝶振效应”愈来愈明显,经济全球化对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种新形势下,中国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千家万户小生产如何应对全球化浪潮?这确实是中国“三农”面临解决的头等问题,也是必须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要求。但是,通过工业化和城市化道路,简单地把大量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里,以此来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益,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究竟能不能达到统筹城乡、消除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并最终解决好中国的农民问题?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性规律来讲,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人们对高科技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大,而对那些进城农民所提供的简单劳动产品和服务会越来越少。那些科技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也会在全球经济竞争中越来越难以取得优势、占领市场。一旦全球经济发展减速,遭遇经济低迷和发展不景气,那种主要依靠简单劳动的产业究竟能够维持多久?那些失去土地转移到城里而且绝大部分没有一技之长的农民怎么办?如果哪一天中国有2、3亿转移进城的农民失业而又没有地种,那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子? 而且,中国农民的恋土情结普遍强烈。这些转移到城市里的农民一旦赚不到钱不能生存时,首先想到的就是重新回到农村去,因为土地是他们的生存保障。2008年国庆节我们在湖北省京山县调查,就发现了这样的农民工返乡现象:京山县沙岭湾村54岁的村民何贞祥,1994年到海南打工做早点生意,由于做生意赚不到钱,1996年回到村里,1997年又举家到四川省成都市做早点生意。一家三口人在外打工10年,每天凌晨3、4点钟就起来开始做早点,一直忙到晚上11、12点才能睡觉,他们一家三口即使这样起早贪黑地忙,一年到头还是赚不到多少钱,不得已2008年全家又回到村里。由于当时举家一起到成都去做生意,原想是不再回来的,所以把老家的房屋连同10多亩承包地一连转卖给了别人。现在回来没地方住,只好又重新做了一间房,原来的承包地转让给了别人,现在也要不回了。没有地种,何贞祥一家人都为生活生计担忧着。这个村的另一户村民李春龙,大儿子2002年去广东省广州市一家工厂打工,由于没有专业技术和一技之长,只能干一些粗活和简单劳动,工资报酬很低,在广州打工6年,除去吃穿住用等生活所需开销,基本没有积攒到钱,不得已又回来。去年买了一台收割机,当了一名收割机手,专门给村里农户收割稻子。 象这样的农民工返乡现象,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蔓延的情况下呈爆发性增长态势。特别是中部的一些打工大省和打工大市,受金融危机的冲击,大量农民工纷纷回乡。这充分说明,那种简单把农民转移到城里,不解决好转移到城里农民的长远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住房等问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农民问题、消除城乡差别、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 因此,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必须要着眼长远、统筹兼顾,从体制机制入手,协调推进。目前,重点要加强“六个一体化”:一是城乡规划一体化。主要做好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做好大中城市、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充分发挥城市在人口、物资、资金、信息等要素的汇聚枢纽与孵化器功能,强化带动效应,同时重视乡村规划,规范有序乡村建设发展,二是城乡社会管理一体化。主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城乡统一的社会救助体系,城乡统一的社区管理体制。三是城乡产业发展一体化。主要是建立城乡共同发展的空间布局和城乡互融互补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布局。四是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主要是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一体的公共财政体制,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繁荣城乡文体事业,构建城乡科技服务体系和城乡邮政公共服务体系等。五是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主要是推进城乡交通、电力、邮电通讯、供水供气、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一体化建设。六是城乡市场体系一体化。主要是完善城乡市场体系,培育城乡流通主体,加强城乡市场对接,加速城乡各类要素流动。 同时,为了扫除统筹城乡发展的制度障碍,还需强力推进“五项改革”。一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落户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户口迁移条件,探索实行按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基本条件。二是推进就业制度改革。制定促进城乡就业规划和计划,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三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统一完善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四是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建立适应市场要求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五是推进农村综合体制改革。扎实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城乡一体化的新体制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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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协调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经济规划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的协调问题是近年来引起规划学术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之一。目前,国内大多城市已编制完成了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与此同时,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也正在有序推进。在“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指导下,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仍需进一步协调和衔接,以更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矛盾与问题
(一)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的确定上存在较大差异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核心的矛盾就在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指导思想是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特别强调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尽管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10多年来,各地普遍出现了预支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现象,但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还是导致了各地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偏小。与此迥异,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是在国家规定的人均用地指标范围内,结合人口增长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来确定的。其中,部分地区的城市规划受长官意志影响,在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时有贪大求洋的现象。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指导思想加之在用地分类标准、城市人口核算方法等的不一致直接导致“两规”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有较大差异。同时,受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限制、规划时限差异、部门之间利益冲突等因素限制,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控制图反映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与城市规划中所确定的发展范围也不尽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往往小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二)规划实践中具体操作上有时难以协调
“两规”在工作实践中也往往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例如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两者缺一不可,分别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操办。实际中,可能会出现一方同意选址、另一方不同意用地预审的情况,导致建设项目不能立项。另外,有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单方修改土地有偿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以上情况在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置的城市比较普遍。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冲突的根源
(一)“两规”的规划编制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思路与方法不同
当前,我国许多城市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虽然国务院对两个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方面又存在着职能交叉。两个部门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在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规模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缺乏交流、信任和支持,使两种规划出现相互不一致、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
在工作思路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强调土地,尤其是耕地的保护,耕地占用和保护指标的分配采取自上而下层层下达的方式,不得突破,带有很强的计划性。城市总体规划则侧重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规划编制一般从各行业用地需求的角度进行各种土地利用的时空安排。同时,在规划编制方法上,“两规”采用的用地分类标准、人口统计口径等数据指标存在严重分歧,最终结果往往造成两种规划在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相互不一致的情况,一般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分配计划指标要比城市总体规划的需求预测指标偏小。
(二)两大规划的目的、内容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土地本身的适宜性,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理、复垦、保护等在时间空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比国土规划低一个层次,是城市建设的具体规划。从规划的内容上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土规划、区域规划中对土地利用进行综合考虑的专业规划,包括进行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进行土地需求预测、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进行土地利用分区、编制规划方案和实施规划措施。城市总体规划是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以规划范围内土地资源为载体,对空间布局进行综合考虑和全面安排。
(三)上一级规划功能缺位
上一级规划功能缺位是“两规”不协调宏观层面上的深层次原因。上一级规划功能缺位具体指我国规划体系中区域规划或国土规划功能缺位和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缺位。尽管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要求“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但至于关于两规如何协调、如何衔接,所有法律均未加说明。这就给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两规协调带来难度。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协调的基本对策
(一)建立“两规”编制协调机制
“两规”所涉及的部门较多,规划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部门之间的协调,必须改变部门观念,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建议规划编制和修编过程中成立规划编制统一协调小组,负责两大规划的编制组织协调工作,土地利用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吸收和听取城建部门的建议和意见,使城建部门的意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得到一定的体现,可以避免原来两个部门分头编制而出现的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情况。另外,还要从有利于城市发展和城市土地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两规”中的人口规模、城市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城镇用地分类的标准和用地的内涵等重新进行界定和统一,规划基期、期限等问题也在全国范围内争取尽快统一。
(二)完善“两规”实施管理机制
完善的规划法是规划得以运行的有力保障,是规划思想和规划地位的最高体现,是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是对规划运作系统的法律化。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将“两规”协调问题进行统一规定成为当务之急。建议对《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两规”协调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以增强规划权威性、便于具体操作执行。其中,应该明确“两规”的实施反馈与调控管理,在实施管理中,要充分利用高科技技术,例如“3S”技术,辅助规划管理、决策、设计和监督等工作。
(三)完善上端规划功能
要搞好“两规”协调,必须充分发挥上一级规划对下一级规划的综合协调功能和作用。一是开展区域规划和土地规划,协调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之间关系。再就是“两规”协调的焦点——建设用地指标的处理应该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才有可能加以协调。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如何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如何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如何完善城乡规划编制,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为目标,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要素,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中心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郊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新市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第六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其草案和意见听取、采纳情况应当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中心城区域内编制分区规划,郊区区域内编制郊区区县总体规划;
(三)在中心城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在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
(四)在单元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黄浦江沿岸地区、苏州河沿岸地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中心城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第十四条 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区域跨中心城和郊区的,其位于中心城范围内的区域纳入中心城分区规划编制范围,编入分区规划的部分并入本行政区的总体规划。该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中心城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单元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郊区区县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划分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明确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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