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设计图纸几年有效
一般来讲规划都是有年限城乡规划编制出图章样式的城乡规划编制出图章样式,规划项目名称会有一个类似(2016-20XX年)样式的后缀。如果在年限内修改,会启动一个XXX修改或者修编的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比较多的,几乎每个月都有人要改的,所以这个具有法力效应的图纸一般都是在政府网上动态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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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盖章有什么规定
一、施工图盖章的规定:
1、存档用的图纸要求有设计院的院级章、出图章、审图章、节能章、注册建筑师和结构师的章、发行章,多了的图纸一般设计院是不给盖章的,要注意合同中关于图纸的要求;
2、施工图外审要分专业盖章;建筑专业盖报审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章、节能章;结构专业盖报审专用章、结构工程师注册章;机电专业盖报审章、节能章;
3、设计院出图章,建筑和结构图纸要注册人员的印章;还要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审定人 ,项目负责,专业负责,签字;各个地方不一样,全国大部分都是盖在蓝图上,红章;但是有的施工图都盖在硫酸纸上,所以施工图上的章是黑的;
4、室内装修施工图(蓝图)需要盖相应等级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施工图备案“审图章”就可以了,不涉及到建筑结构改造,不需盖建筑注册章;
5、景观设计施工图图纸上面要盖土地局规划部门章、建设局绘测部门章、建设局房管部门章、设计单位的章;
6、审图章: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盖章签字必须是完整的;否则,审图中心压根就不受理,审图中心除了盖章外,还要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才有效;除了审图中心的外,还需要办理消防审查手续和人防审查手续,消防审查要出具消防审查合格证。
二、施工的图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出图单位的图框,标题栏还应注明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如果有合作单位,也应注明;
2、有相关人员的会签;
3、有施工图出图专用章、施工图出图负责人姓名章、相关专业注册职业人员专用章;"设计出图专用章"应有单位名称及"出图专用章"字样,有资质等级,编号,有效期等;
4、施工单位必须留有一套设计审图机构(不是审图监理 )加盖红章的蓝图;
5、经过业主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且在纪要上相关4方签字盖章后,才能真正用于施工;
6、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或图形的制作,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国家已出台有行业制图强制性标准。
北京市设计出图专用章如何办理
这个是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2003年出的文件,里面提到城乡规划编制出图章样式了【到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领取新的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搜索了一下,北京市也有这样的单位,叫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建议城乡规划编制出图章样式你和他们联系一下,实在不行就自己刻一个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后附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2003年文件内容。
关于启用新的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的通知
各有关设计单位:
近期,建设部换发了我市8家单位新的工程设计证书及批准更名了一家设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管理,统一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式样,广东省建设厅监制了上述9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共9枚)。上述印章自 2003年7月 30日起启用。同时, 2003年6月 4日由我局《关于启用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的通知》(深规土[2003]236号)启用的上述9家单位的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共9枚)由我局收回注销。请各有关单位于2003年7月28日前城乡规划编制出图章样式;到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领取新的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并办理旧印章的注销手续。
特此通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绿色图章是个什么样的章
早在1994年,我省便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布施行了相应的《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各项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所定的比例留足绿化用地: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2001年,省政府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城市绿化工作建立审查和验收机制。但我市真正开始抓起这项工作却始于今年的6月1日。根据市政府出台的文件精神,我市从2003年6月1日起对所有建设项目开始实施“绿色图章”审核制度,即《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审查许可证》制度,由园林部门对我市所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进行前期审查和后期验收,对附属绿地面积达不到要求的建设项目将征收异地绿化补偿费用,收取标准为建设项目所处地段土地基准价加直接绿化费和代建费。
它是仅一种制度,保护绿化
“ 绿色图章 ” 即 “ ‘绿化规划专用章'和‘绿化验收专用章' ” ,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的有效手段。
是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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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公章是什么样子
公章 一般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批准单位是 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者直辖市规划局(委)。
城市规划的审批级别及各级别的审批内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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