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规划局下属分几个部门
一、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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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二)法制处(市测绘地理信息局)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四)城市设计处(用地规划处)
(五)总规划师办公室
(六)建设工程与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处
(七)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处
(八)人事处
机关党委
纪检组(监察室)
二、派出机构
(一)市城乡规划局南岗分局
(二)市城乡规划局道里分局(西部地区规划办)
(三)市城乡规划局道外分局(东部地区规划办)
(四)市城乡规划局香坊分局
(五)市城乡规划局哈南分局(南部地区规划办)
(六)市城乡规划局呼兰分局
(七)市城乡规划局阿城分局
(八)市城乡规划局松北分局(北部地区规划办)
三、所属事业单位
(一)哈尔滨市规划管理执法监察局
(二)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三)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四)哈尔滨城乡规划展览馆
(五)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档案资料室
(六)哈尔滨市城乡规划信息中心
(七)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八)哈尔滨市规划咨询技术服务中心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五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什么样的单位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能(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机构设置
一 、区级部门
1.办公室(政策法规室)
负责机关日常事务、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应急管理、机要、保密、档案、政务信息、文秘等工作万源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地址;负责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等工作。
2.党群工作部
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负责党工委日常工作及其重要工作的督促检查;调查分析各阶层的思想动态;负责舆情的收集处置;组织指导理论研究、学习宣传等工作;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两新组织和基层党建工作;负责统战、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工作。
3. 经济商务发展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贯彻执行国家产业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万源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地址,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园区产业项目布局万源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地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负责外经、外贸、外资,监测、汇总、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负责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等生产要素的综合协调;负责入园企业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负责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组织申报重大项目;指导中小企业,培育龙头企业;负责申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节能降耗、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拟订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负责科技成果管理、科技奖励等相关工作;负责孵化器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工作,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负责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区内城乡商业网点规划和市场体系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工作;牵头协调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第三方物流、会展经济、电子商务发展;负责统计工作。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就业创业、人才开发、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5. 财政局(融资办)
贯彻执行国家财税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财政、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履行经开区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负责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协调税收征管;负责非税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融资贷款的管理使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统筹和管理;协助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和竣工决算审核;负责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制定、审查报批;负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企业会计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的统筹和监督管理;负责融资平台体系和风险担保体系、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入园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协调企业融资工作;负责经开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 招商引资局
贯彻执行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国际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招商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招商引资项目征集、包装及推介、宣传工作;负责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库和招商网络;承办招商项目信息发布和宣传活动;负责招商项目的评估、推介、洽谈和协调等工作。
7. 建设环保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区域性城市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承担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景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组织审查符合总体规划的工业项目设计方案,报市规委会备案;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协调园区企业的工程建设;协调办理工业、基础设施及与之配套项目的“一书两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技术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协助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8. 社会事务管理局(农村工作办公室)
负责民政、计划生育、文化体育广播影视等社会事务工作;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农业、林业、水务、畜牧业工作;负责移民扶贫、以工代赈、民族宗教等工作。
9. 监察审计局
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区内各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区内各部门领导及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区内各部门的行政监察工作。
10. 投资服务局
编制落地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建设前期工商登记、项目报批(备案)、税务登记等手续代办;负责建设期间水、电、路等要素保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房屋产权等相关证件。
11.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助做好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
12.综合治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织协调政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负责 *** 、维稳、防邪等工作;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牵头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管理;承担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3.科技信息服务中心。
区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与相关科研机构和部门的科研业务合作,提供科技服务和技术依托;为入区孵化项目提供研发、中试场所与相关支持;促进产学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负责收集和发布技术、经济、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科技界、产业界、金融界建立互通合作渠道;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人员引进、高新技术嫁接的协调服务和产业技术、市场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和投资服务。
14.公安分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抢险救援工作和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侦查工作,协调或直接侦办重大刑事案件;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治安案件和 *** ,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执行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5. 工商分局
负责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16.国税分局
负责开发区、南河、上西片区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新办内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负责开发区、南河、上西片区国税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金税工程推广应用、涉外税收管理、反避税调查、税收协定执行、外国居民税收监管、情报交换、国际税务管理合作、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普法工作以及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审核、确认和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负责对开发区、南河、上西片区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日常管理性检查、税收分析和评估、税法宣传、政策辅导和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和数据采集分析、纳税服务以及进行税收预测分析工作;负责税务违法案件检查工作、税收专项检查,促进开发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17. 地税分局
分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综合税收管理科和纳税评估科,下设管理一所、二所、三所、四所、五所5个税务管理所。负责广元市城区南河片区、上西片区、万源片区和广元经济开发区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18.国土分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培训、指导和政策法规宣传;协调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及出具勘测定界报告;负责发布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项目用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补偿费协议签订及地面附着物调查和书面审核工作;承办各类用地供地方案编制和报批、执行工作;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执行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监督管理地价评估中介行为;建立土地储备库;办理储备土地融资相关工作;承办工业用地供地会审会,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
19规建分局
经市局授权指导开发区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管理;负责开发区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综合管理和指导开发区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开发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开工审批等工作;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0.质监分局
负责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贯彻实施安全认证产品强制性监督管理工作。
21.环保分局
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市环保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总投资6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的环评审批;负责审批权限以内项目的试生产申请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协助办理市环保局审批权限内的其它事项。
22.药监分局
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对全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及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开展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组织考核评价。
23.司法分局
负责法制宣传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承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承担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协助国家级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办市司法局及国家级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4.检察室
负责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负责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区管理创新;完成区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5.消防大队
消防行政许可,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调查。
26.城管大队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市规划、市政、环境保护方面管理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公安治安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侵占城市道路行为、违反城市限养区犬只管理、对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及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区辖机构
区辖机构4个,即盘龙镇、下西坝街道、袁家坝街道、石龙街道。主要职责为: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 *** 维稳、房屋征收与补偿、计划生育、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卫生等工作。(一)国家级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龙镇(设党委、人大、政府、)(二)国家级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坝街道(设党工委、办事处)(三)国家级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街道办事处(设党工委、办事处)(四)国家级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龙街道(设党工委、办事处)
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个什么样的部门?这个部门是怎么运作的?
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作为规划局的技术支撑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的综合技术研究,辅助行政决策,作为规划编制、规划研究和政府决策的连接体。和规划设计院不同之处是,一般不承担具体的市场性规划编制项目。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六条 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八条 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承担我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的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后,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展示的时间不少于10日。展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其他公共场所公示。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公众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众意见和论证结论,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审查意见提交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公众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同级人民政府不予审批,但未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县除外。
编制分区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由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在审批前征求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批准后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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