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什么?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与城市的经济、人文、社会、地理、历史沿革等方面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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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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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内容: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

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

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

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试述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

(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臭、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

(一)文字说明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二)图纸

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2、城市现状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

3、城市规划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

第七条 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前言: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城镇发展

(1)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

(2)预测城市化水平;

(3)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重点发展城镇;

(4)区域 *** 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

(5)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其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类用地的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

(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

(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

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

7、各项专业规划,内容要求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8、3~5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放、住宅建设等。

9、实施规划的措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

1、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

2、城市现状图。图纸比例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画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

(3)商务中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

(5)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范围;

(6)园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

(8)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线、参数;

(2)潜在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种不良性特殊的基土等)空间分布、强度划分;

(3)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

(4)按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

(5)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

(6)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包括适宜修建、不适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5、城市总体规划图。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6、郊区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区范围、界线;

(2)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围;

(3)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城市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品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4)农田、菜地、林地、园林、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7、近期建设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三)附件

第三章: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项。六度以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本和图纸要符合本章的规定。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 道路交通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

(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客运与货运

(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2)自行车交通;

(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

(4)客运换乘枢纽;

(5)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

(6)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

3、道路系统

(1)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2)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

(3)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二)图纸内容

1、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条 给水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

2、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

3、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

4、水源地防护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厂、贮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给水分区和规划供水量;

3、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第十一条 排水工程规划(含雨水工程与污水工程,必要时也可分开编制)。

(一)文本内容

1、排水制度;

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3、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排水分区界线,汇水总面积,规划排放总量;

2、排水管渠干线位置、走向、管径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构筑物规模位置;

4、污水处理厂位置、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 供电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区负荷密度;

2、供电电源选择;

3、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二)图纸内容

1、供电电源位置、供电能力;

2、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

3、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

第十三条 电信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包括长途电话、市内电话、电报、电视台、无线电台及部门通讯设施);

2、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

3、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敷设方式;

4、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

(二)图纸内容

1、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

2、主要邮政设施布局;

3、收发讯区、微波通道等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

2、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厂;

3、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

4、联片集中供热规划。

(二)图纸内容

1、供热热源位置、供热量;

2、供热分区、热负荷;

3、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

2、确定燃气供应规模;

3、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

(二)图纸内容

1、气源位置、供气能力、储气设备容量;

2、输配干管走向、压力、管径;

3、调压站、贮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必要时可分别编制)

(一)文本内容

1、公共绿地指标;

2、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

3、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

4、主要林荫道布置;

5、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

(二)图纸内容

1、市、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大于2000m2的街头、居住区级绿地、滨河绿地、主要林荫道)用地范围;

2、苗圃、花圃、专业植物等绿地范围;

3、防护林带、林地范围;

4、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位置和保护范围;

5、河湖水系范围。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

2、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

3、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二)图纸应标明主要环卫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可和环境保护规划图合并。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

(二)图纸

1、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图:标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质扩散范围、主要污染排放单位名称、排放浓度、有害物质指数;

2、环境保护规划图: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质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 防洪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需设防地区(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

2、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

3、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

4、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

5、排涝防溃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水库、堤坝闸门、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设防地区范围、洪水流向;

3、排洪设施位置、规模。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重点设防城市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对地下防灾(包括人防)设施、基础工程设施、公共设施、交通设施、贮备设施等进行综合规划,统筹安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战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

3、城市总体防护布局;

4、人防工程规划布局;

5、交通、基础设施的防空、防灾规划;

6、贮备设施布局。

(二)图纸

1、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标绘防护分区,疏散区位置,贮备设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图。标绘各类人防工程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程位置及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做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

(一)文本内容

1、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保护原则和重点;

3、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

4、确定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要求;

5、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划定范围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示的规划意见;

7、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

(二)图纸

1、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现状图上标绘名称和范围;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地区的范围,有不同保护要求的要分别表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及其他需保护地区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近期实施保护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护措施示意。

城乡规划的阶段划分

城乡规划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方法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一般都将城乡规划工作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阶段主要是研究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原则、战略部署等重大问题,是制定后一阶段详细规划的依据。后一阶段的规划对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制定方案,也可以反馈到对前一阶段工作的调整及补充。

我国 《城乡规划法》也规定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但在实际工作当中,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在正式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纲要,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的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的依据。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的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详细规划根据不同的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

我国《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审批办法。现将城市规划工作中各个阶段的内容简介如下: 城市规划纲要的任务是研究确定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问题,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根据当地自然、历史、现状情况,确定城市地域发展的战略部署。城市规划纲要经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作为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主要内容如下:

(1)论证城市发展的技术经济依据和发展条件;

(2)拟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3)论证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原则确定市域城镇布局;

(4)论证并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规划纲要的成果以文字为主,辅以必要的城市发展示意性图纸,其比例为1/2 5 0 0 0-1/1 0 0 0 0 0。 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城市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程序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

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但应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进程及方向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对某些必须考虑的更长远的工程项目应有更长远的规划安排。近期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对城市近期内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

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市和县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体系、交通系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风景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置和综合安排;

(2)确定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确定市、区中心区的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结构和布局,编制城市交通运输和道路系统规划,确定城市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主要广场、停车场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

(5)确定城市供水、排水、排洪、供电、通信、燃气、供热、消防、环保、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

(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7)根据城市防灾要求,作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

(8)确定需要保护的自然保护地带、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

(9)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10)确定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控制旧城人口密度的要求和措施;

(11)对规划区内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蔬菜、牧场、林木花果、副食品基地作出统筹安排,划定保留的绿化地带和隔离地带;

(12)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与方法的建议;

(13)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总体规划的文件和主要图纸:

(1)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归入附件;

(2)图纸主要包括:城市现状图、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

(3)图纸比例:大中城市为1/1 0 0 0 0~1/2 5 0 0 0,小城市1/5 0 0 0~1/1 0 0 0 0,其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为1/50 0 0 0一1/1 0 0 0 0 0 0 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城乡规划法》规定,要制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确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明确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的区域,提出引导区域城镇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城镇体系规划也是市和县城总体规划不可缺少的部分,这是从以下三方面考虑的:一是完善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的客观要求;二是完善市带县、镇管村行政体制的要求;三是切实保证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促使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

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要提高科学性,重要途径之一是从区域人手,开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查研究,进行相应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在此基础上对中心城市和县城的发展进行综合部署,避免城市规划工作孤立地就城市论城市。我国不少大、中城市实行市带县体制,县以下建制镇实行镇管村体制。市带县、镇管村,其目的都是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通过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内城镇布局、交通运输网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发展进行综合安排,使之逐步形成以城市为中心、城乡结合、协调发展的统一整体。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主要是:

(1)摸清区域的基本情况;分析市、县发展条件、发展优势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发展目标;

(2)区域城镇化水平和途径的预测;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区域内重点城镇或中心城镇的发展条件分析及与周围城镇的关联,提出近期发展的重点和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等;

(3)确定区域基础设施,如交通、水资源、能源及社会服务设施等的发展目标与布局;

(4)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措施。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是在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组织下进行的。开展这项工作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搞好各方面的协调,搞好综合平衡,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促使区域整体功能的优化。 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 5 年。近期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强制性内容:

( 1 )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 2)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 3 )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指导性内容:

(1)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2)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3)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

(4)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以及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

主要内容如下:

(1 )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定交通出人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

(2)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3)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4)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与图纸:

(1)规划文件包括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细则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归入附件。

(2)主要图纸包括:规划范围现状图、控制性规划图。

(3)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在当前开发建设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道路系统规划设计。

(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1)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2)主要图纸包括:规划范围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建制镇一般需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实行镇管村体制的建制镇,其总体规划应包括镇辖区范围内的村镇布局。

建制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文件图纸,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设市城市的要求执行。图纸一般应包括: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 0 0 0,其中县域城镇布局图和城镇村镇布局图图纸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编制村庄规划,首先要依据镇总体规划或乡总体规划,同时也要考虑村庄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村庄的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各项设施;

(2)村庄居住、公共设施等用地布局;

(3)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4)环境卫生设施的分布、规模;

(5)防灾减灾、防疫设施规划;

(6)分期建设安排及近期建设规划。

村域范围的用地规划图纸比例应为1/1 0 0 0 0,村庄范围的用地规划和近期建设项目规划的图纸比例应为1/2 0 0 0或1/1 0 0 0。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后评价方法

一、城市规划地质环境评估

城市规划地质环境评估主要是指在城市规划编制出来之后还没有实施时或实施初期城乡规划的编制与评析,针对城市现有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与评析,对比城市地质环境的评价成果、图件等城乡规划的编制与评析,从符合环境地质规律的角度,指出城市现有规划布局与城市目前地质环境的协调性、适宜性,为城市发展、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合理建议、措施或对策。这一观念主要是针对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常常忽视了地质环境要素,或由于规划专家不熟悉地质资料的现象提出的。

城市规划地质环境评估可分为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定量评估主要是指通过量化地质环境指标的综合分析对规划进行评估;定性评估是通过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或由于地质环境条件不适宜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来对城市规划进行评估。本书中的城市规划地质环境评估主要指前者。

单从城市规划与地质环境的适宜性考虑,基于地质环境的城市规划评估是通过对地质环境要素和因子的综合分析,进行基于城市建设不同功能目的的地质环境质量评价,将评价结果与城市规划进行叠加比较,从而对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系统分析城市用地规划中的功能布设与地质环境条件不相适宜的地方,分析指出不合理之处可能面临的地质环境风险,并给出不同功能区的规划调整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以各功能用地评价结果为母板,按照取优原则,给出基于地质环境评价的城市不同功能区优化布局建议,并绘制优化布局建议图。

二、规划地质环境评估区划

《中国地质调查局标准》对于地质环境质量等级分区做出了统一规定,即分为地质环境质量好、较好、较差、差四级。但在实际评价过程中,通过对地质环境条件的分析,结合不同功能用地对地质环境条件的要求,在用于对城市规划进行地质评估过程中,通常将城市地质环境质量分为以下五级。

Ⅰ类为好,是指地质环境条件优越,能够很好地满足该功能区的地质环境质量要求、适合该功能区的建设。

Ⅱ类为较好,是指地质环境条件基本满足建设该功能区的地质环境质量要求,简单改善后可建设。

Ⅲ类为中等,是指地质环境条件一般,需采取一定工程措施整治后才可进行建设。

Ⅳ类为较差,是指地质环境条件较差,不满足建设该功能用地的地质环境质量要求,或工程整治费用偏高,不适宜该功能区的建设。

Ⅴ类为差,是指地质环境条件差,不满足该功能用地的地质环境质量要求,整治费用过高或无法保障地质安全稳定性,极不适宜该功能区的建设。

地质环境质量的等级划分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评价区地质环境的复杂程度、制图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虑。城市用地评价的结果主要以图件形式给出,即对评价结果进行后处理并制图输出,图件编制应在GIS支持下进行。

在整个城市规划地质评估过程中,应解决的关键问题是:

1)如何将不同功能用地的地质环境评价结果与土地利用现状、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整合。

2)将城市某种功能用地的地质环境质量评价分区图与城市总体规划图进行比较,重点指出规划中该功能用地布局不合理的区域,深入分析规划区域内制约该功能用地建设的地质环境因素。某些制约因素对于城市规划具有硬约束作用,例如,活动断裂的分布、成灾风险性很大的滑坡体等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城市不同功能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尽量避开这些区域;而还有一些制约因素对于城市规划只有软约束作用,例如,根据土壤地球化学特征可划分为程度不同的污染区,污染程度轻、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可规划为旅游绿化区和农作物种植区,污染严重区则可规划为工业建设区或废物堆放区等。

3)通过分析制约因素的影响程度,可对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基于地质环境角度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针对具有硬约束作用的地质环境因素,主要是地质灾害的发育,可以通过对地质灾害形成与发生机制、影响规模的分析,制定相应得城市防灾规划,其核心内容是在搞清城市灾害性质及背景的基础上,对城市环境治理及城市土地利用进行科学的控制;对于具有软约束作用的地质环境因素,可采取一定的整治措施改善地质环境,使其适宜某种功能用地的建设,或是规划为适宜该区域地质环境条件的功能用地。

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是什么

我城市在区域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承担的任务和作用,它随着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是什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 *** 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规划编制基本介绍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完整过程由两个阶段、六个层次组成,即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发展战略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期性、决定全局的谋划和规划。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城市发展战略是关注城市中整体和长远发展影响的问题,进行重大、全局、决定性意义的规划。

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关注内容:

1、从宏观层面上把握城市发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点关注土地利用的空间结构、生态格局、交通系统

城市发展方向

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

城市职能

城市在区域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承担的任务和作用,它随着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城市性质

是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是城市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方向。城市性质由城市主要职能所决定。

城市的规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区分城市规模大小,各国的具体分级标准不尽一致。联合国将2万人作为定义城市的人口下限,10万人作为划定大城市的下限,100万人作为划定特大城市的下限。这种分类反映了部分国家的惯例。中国在城市统计中对城市规模的分类标准如下:按市区非农业人口,20万人以下为小城市,20万人~50万人为中等城市,50万~100万人为大城市,100万人以上为特大城市

城市的发展目标

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城市规划的影响要素及其分析方法有哪些

城市规划的影响要素包括

生态与环境、 经济与产业、人口与社会、历史与文化、 技术与信息

一  生态与环境

1.人口,资源,环境与城市

2.城镇化与资源环境

3.城市生态系统

4.城市环境容量:允许限度

5.城市环境质量:适应程度

二  经济与产业

1.经济增长与城市发展

2.产业分类与产业结构

3.城市空间经济发展的内在机制

4.全球化背景下的城市与产业发展

三  人口与社会

o1.城市人口与社会要素

o2.城市人口与社会发展

o3.人口与社会要素的影响

四  历史与文化

o城市的起源与发展机制,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社会问题,城市体系与城市文化特征,针对更新改造的城市历史遗产保护

o(1)对城市历史沿革的认识和分析.包括城市历史的发展、演进以及城市发展的脉络。

o(2)分析城市格局的演变.包括城市的整体形态、功能布局、空间要素(如道路街巷、城市轴线)等。

o(3)分析城市历史发展中的自然与社会条件,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气候、景观等内容。物质性的历史要素包括文物古迹、革命史迹、传统街区、名胜古寺、古井、古木等非物质性的历史要素包括历史人物、历史事件,体现地方特色的岁时节庆、地方语言、传统风俗、文化艺术等。

o具体可采用的工作方法包括:历史与文献资料研究、历史资源调查、自然资源调查和面向市民的社会调查等。

o基于城市历史的规划分析内容

o2.城市文化的结构及其影响

oA.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通过城市定位诠释城市文化形象。

oB.根据城市文化特征安排城市的空间布局。

oC.根据城市文化选择城市产业发展。

oD.在城市设计阶段通过对城市肌理的分析诠释城市文化历史。

oE.根据城市文化指导城市景观设计。

oF.通过城市环境要素诠释城市文化基调。

五  技术与信息

o1.新技术的应用与系统规划理论

o2.城市规划编制包含的技术

o3.收集资料的方法

o4.数据描述分析

o5.说明性分析

o6.规划中的预测方法

o7.评价与决策方法

o8.城市规划模型

o9.城市规划信息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