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流程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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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司 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想办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有文件吗?
环境污染损害也是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主要是鉴定污染源,以及鉴定损害结果是否由污染源造成等鉴定,在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扮演着比较重要的角色。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必须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那么,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详情参考下文。
一、环境污染损害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 生态环境资源损害 事故影响损害 污染修复费用 应急处置费用 调查评估费用。
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二、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的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具备40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其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各业务范围要求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名称;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结构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的要求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这里的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工结构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作物栽培学与耕种学、土壤学、农药学、植物营养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生态学、动力机械及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矿物材料工程、建筑水利学、经济学、民法、刑法、环境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程概算、工程分析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屋鉴定资质办理
法律分析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办理: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办理;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 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办理,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办理司法鉴定委托书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司法鉴定委托的程序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办理:
1、律师审查当事人身份、鉴定资料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办理,指导当事人做好司法鉴定准备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办理;
2、代理律师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办理,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办理;
3、律师陪同当事人前往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事宜;
4、代理当事人领取司法鉴定结论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申请司法鉴定的条件和程序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办理,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2、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办理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2、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怎么成立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需要什么手续?
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办理,然后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办理,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办理: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书地灾司法鉴定资质办理;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3、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主管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批复以及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被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等);
4、执业住所产权证或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书、许可证书或证明;
6、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
7、鉴定仪器设备详细情况目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主要功能、价值、出厂日期、所有权凭证、使用年限等);
8、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9、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转所登记表,或申报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关材料);
10、需要备案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等)材料;
11、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呈批表;
12、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评审申请书;
13、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
14、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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