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 *** 的风险

如何防范 *** 的风险

导语:被 *** 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 *** 人进行“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 *** 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行为属 *** 行为:(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第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 行为论处:(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 *** 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由于立法上并未对“ *** ”进行明确界定,而现实中的 *** 以及与之相类似的现象又纷繁复杂, *** 行为使工程量难以查清,工程款支付混乱;资质不够、偷工减料,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 *** 双方难以主张权利。

【 *** 风险】

一、施工合同无效, *** 人与被 *** 企业均无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回收无保障;

二、 *** 人与被 *** 企业对工程质量、工期、工伤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 人因 *** 工程项目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劳动者工资的,被 *** 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 人以被 *** 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由被 *** 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并且,被 *** 企业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五、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没收 *** 所得收益,并有权就 *** 行为对 *** 人、被 *** 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防范措施】

一、 *** 人应格外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因为工程验收合格是 *** 人主张工厂价款的前提条件。

二、 *** 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 人(实际施工人)既可以起诉被 *** 企业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偿还,但发包人仅需在潜伏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三、被 *** 企业防范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 *** 方式承包建设工程,可以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将 *** 人聘为被 *** 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由被 *** 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组织、派遣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加强工程款的管理,以免 *** 人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用于其他支出。

四、被 *** 企业可以要求 *** 人提供担保或交纳担保金,对其予以制约。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严格财物管理,监督 *** 人将款项用于项目建设。完善劳务管理,督促 *** 人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加强项目印章管理,对外明示项目章仅限于技术往来,避免构成表见代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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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资质有没有风险

*** 人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被 *** 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 *** 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 *** 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和潜在的风险性,引发了实践中的大量纠纷。从统计资料来看,因 *** 经营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中,最常见的两种类型是:

1、 *** 单位在对外合同中发生纠纷,第三人首先追究被 *** 企业的责任。

2、 *** 人以被 *** 企业名义对外交易产生债务后,债权人会以被 *** 人作为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 经营现象普遍存在,完全禁止的可能性较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通过以下措施将 *** 经营的法律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

1、签订书面经营协议。

2、加强资质证照管理。

3、加强授权委托管理。

4、对 *** 人的经营行为实行动态监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 *** 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 *** 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公司注册:建筑施工企业 *** 借用资质行为的危害性

在建筑行业中 *** 测绘资质的风险,借用具有法定资质条件 *** 测绘资质的风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规避 *** 测绘资质的风险了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管理,还严重扰乱了国内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首先 *** (借用资质)的实质就是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承包的工程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难以实施有效的控制。 *** 人及其组成的 *** 群体往往技术装备水平、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难以满足工程的需要,施工条件简陋,管理水平落后,大量违规施工。这给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

其次,由于 *** 人用的是被 *** 人的名义,在施工组织管理的全过程中产生经济往来的民事行为往往都是以被 *** 人的名义实施的,一旦发生纠纷或对外债务不能清偿等,因涉嫌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若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因此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此外, *** 人为争取建设单位和被 *** 单位的信任,最大限度的获取非法利益,可能会不择手段的拉拢、腐蚀相关部门或人员,使非法的 *** 行为能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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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风险大吗?

1、 *** 人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2、被 *** 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 *** 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 *** 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所谓的 *** 公司实际上是依附在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通过 *** 的名义从事着公司应该从事的民事活动。但是需要向 *** 方缴纳一定的 *** 费。

*** 公司的风险是什么

1、施工合同无效, *** 人与被 *** 企业均无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回收无保障;

2、 *** 人与被 *** 企业对工程质量、工期、工伤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 人因 *** 工程项目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劳动者工资的,被 *** 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 人以被 *** 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由被 *** 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并且,被 *** 企业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没收 *** 所得收益,并有权就 *** 行为对 *** 人、被 *** 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研究所能否 *** 具有资质的企业从事测绘类活动?

研究所不能 *** 具有资质的企业从事测绘类活动。 *** 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测绘资质的风险,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 *** 经营界定为 *** 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 测绘资质的风险,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解释》第4条规定 *** 测绘资质的风险: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 *** 测绘资质的风险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见,由于 *** 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关于资质 *** 的风险,你知道多少?

*** 测绘资质的风险我国相关法律已明令禁止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借用资质,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 *** ”。其实资质 *** 是存在很多风险的,下面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来介绍资质 *** 的风险。

一、经济损失风险

在 *** 项目中,施工单位一般缺乏对项目的实际管控,只是利用出借资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很可能因为 *** 人管理不善、能力不足、缺乏资金等原因对施工单位造成以下损失:

1.项目成本不可控。在 *** 项目中,项目的成本由 *** 人进行管控,施工单位一般不会参与 *** 项目的成本管控,所以项目的实际成本脱离施工单位的管控,很可能造成成本大幅脱离市场行情,在 *** 人无力施工时或者退出项目时,施工单位就很可能只能接下 *** 人留下的烂摊子,形成损失。

2.项目结算不可控。上述说到, *** 项目施工单位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项目由 *** 人实施,结算也由 *** 人与发包人直接确定,施工单位无法控制项目结算,若出现纠纷,施工单位只能依靠 *** 人提供的证据,难以实际控制项目结算,若 *** 项目亏损,而 *** 人退出项目,往往导致施工单位难以扭转亏损局面,从而导致对施工单位不利。

3.维修费用不可控。一般情形下,当项目施工结束并结算完成, *** 人拿到结算款后就退出了整个项目,但是施工单位仍然承担着对项目的维修责任,由于项目非施工单位实际管控,所以项目的维修费用不可控,并且很可能会超出预留的质保金,从而导致施工单位需要自费维修,形成损失。

4.分供付款不可控。 *** 由于 *** 人是以施工单位名义进行施工,并以施工单位名义与分包、材料采购商签订合同,若 *** 人无法支付或者没有资金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材料款,那么施工单位作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需要承担对分包和材料采购商的款项。

5.质量责任不可控。 *** 人 *** 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自身没有资质或者资质较低,也就意味着 *** 人的施工组织能力、自身实力较弱,很可能导致施工质量得不到保障,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从而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最终使施工单位与 *** 人共同承担。

二、行政处罚风险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 *** 测绘资质的风险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单位允许他人 *** 的,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的影响极大。

三、安全事故风险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而众所周知的是,发生安全事故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是致命的,因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了被处以罚款之外,很可能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相关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 *** 项目中,由于 *** 人一般来说,没有相关资质或者资质较低、施工组织弱、现场管理水平差、安全意识差,极大地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当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很可能不仅因 *** 被行政处罚,还需要承担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即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所以 *** 项目的安全事故风险较大,施工单位应重点关注。

四、市场营销与经营管理能力风险

若施工单位大量依靠 *** 项目来扩大市场份额,增加自身合同额、营业额和利润,那么,施工单位就失去通过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增加效益的动力。

市场开拓需要资源的积累,施工单位将心思用于品牌和资质为他人 *** 之时,很难将工作重心放在市场拓展上,久而久之就会与市场越来越远,以至于企业的所有项目都来源于 *** 。

对于 *** 项目,企业赚取固定点数的 *** 费,该 *** 费取决于给他人 *** 的合同金额或产值金额,与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没有关系,长此以往,企业就会慢慢失去技术储备、人才准备、知识准备和管理经验储备,即使有自营项目也难以做好、难以盈利,而且企业为别人 *** 在本质上损害的是施工单位股东利益,对于除大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外,企业其他小股东或高管层都乐于企业为别人 *** ,一旦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不能认识 *** 风险,则 *** 积弊难以根除。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在 *** 项目中,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需要由施工单位直接清偿。在实践中, *** 人资金实力、履约能力均不可控,很可能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从而导致施工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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