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想开办测绘公司,不知道如何下手?哪位有经验的成功人士帮忙解答,本人感激不敬。

开测绘公司测绘资质备案登记表,首先要有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备案登记表,分为甲乙丙丁。一开始估计你只能从丁级开始,这需要到当地测绘管理部门(一般设在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然后去省测绘局申请资质,这个需要你有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丁级资质要具备测绘资质备案登记表:1、中级职称测绘专业人员一名 无职称相关专业人员四名(这个可以请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呵呵)2、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目录还有保密书等 都可以到省级测绘局网站下载 丁级对这些基本没什么要求。3、测绘作业过程中质量控制、检察、验收情况 主要看委托单位的要求。一般没人会查你的成果,除非你接的是国家的活,比如二调。那就要甲方请监理单位对成果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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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级资质 主要审查你的人员 工商营业执照 和你的测绘仪器(两台全站仪,一台水准仪就OK了)

看到上面的,你的投资也是可大可小,最少要10万元吧。人力安排最少要有5个人了。业务方面看你有哪方面的关系了,国土、规划、电力、交通、水利……。测绘公司肯定是工种越多越好,大活利润多,小活来钱快,看自己把握了!

测绘项目备案所需资料及流程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四)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五)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的)(非必要);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非必要);

(七)测绘项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非必要);

(八)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九)测绘项目备案申报表(非必要)。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备案登记表面积和发票面积不一致

备案登记表面积和发票面积不一致解决方法如下。

1、查看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面积以经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为准,签定补充协议。

3、面积应该以房产证上的为准。

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测绘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的基本权利,根据《测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有测绘工作证进行测绘作业的其它测绘人员、测绘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测绘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领取测绘工作证。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

测绘单位的非正式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可领取临时测绘工作证。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工作证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测绘工作证的审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测绘工作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测绘工作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对持有测绘工作证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工作人员在交通、运输、安全、食宿、物资供给等方面,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的测绘活动。第六条 测绘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毁和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第二章 《测绘工作证》样式与发证程序第七条 《测绘工作证》为绿色封皮,封面有烫金国徽图案和“测绘工作证”字样,本式;《临时测绘工作证》为绿色封皮,封面有“临时测绘工作证”字样,本式。

《测绘工作证》内容:制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条款 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职务 职称 专业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证件编号 有效期限和注册核准记录。

《临时测绘工作证》内容:制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条款 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职务 职称 专业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证件编号和有效期限。第八条 测绘单位领取测绘工作证,须填写《测绘工作证申请表》和《测绘工作申请汇总表》,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发证。第九条 测绘单位离(退)休返聘人员、一年以上临时工及实习人员和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从事临时测绘作业的人员,需要持证进行测绘活动的,可申请办理《临时测绘工作证》。《临时测绘工作证》有效期为两年。

测绘单位领取《临时测绘工作证》须填写《测绘工作证申请表》和《测绘工作证申请汇总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证。第十条 领证单位必须如实反映领证人员情况,严格执行领证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报冒领。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经审核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完成《测绘工作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在三十日内,完成《临时测绘工作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和旧证换新证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补(换)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补(换)证工作。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测绘工作证的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将本地领取测绘工作证情况填写《测绘工作证备案登记表》并于当年12月底以前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测绘工作证实施规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证件的使用第十四条 测绘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应当主动出示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1.与测绘活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的单位、个人联系工作时;

2.使用测量标志时;

3.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4.进入机关、厂矿、住宅、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绘时;

5.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第十五条 测绘人员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持有测绘工作证及其相应的审批文件进入。第十六条 测绘工作证不载明测绘工程项目名称、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其内容由测绘任务登记书或测绘任务书证明。第十七条 测绘人员必须依法使用测绘工作证,不得利用测绘工作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

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2018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测绘资质备案登记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测绘资质备案登记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行政公署、市、县(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省测绘局登记:

(一)各等级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及其他一、二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三)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含水下地形,下同)、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大于40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大于250平方公里。

(四)国家和省管建设项目的工程测量任务。

(五)编制各种公开出版地图和书刊插附地图,以及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国界线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

(六)省、行政公署、市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以及跨市(行政公署)的测绘任务。

(七)涉外测绘任务。

(八)外省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任务。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报省测绘局备案:

(一)三、四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至10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4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8平方公里至40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20平方公里至10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50平方公里至250平方公里。

(三)县级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以及跨县的测绘任务。

(四)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行政公署、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第六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县(市)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县(市)测绘主管部门报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一)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至2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至4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4平方公里至8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10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25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

(二)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县级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第七条 列入国家或省测绘计划的测绘任务,由编制测绘计划的部门于任务实施前1个月,将任务安排分别通知省测绘局和测绘任务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驻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测绘任务免予登记,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测绘任务,应依照前款规定通知测绘主管部门;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应当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第八条 测绘单位和个人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应于任务实施前持单位介绍信及有关文件到测绘主管部门填写登记表,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测绘任务登记证。登记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测绘资格证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测绘任务合同书或上级下达任务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因任务紧急无法在任务实施前办理登记的,应于任务实施一个月内补办登记。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超出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

(二)测绘收费超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低于成本价格。

(三)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测绘成果。第十条 测绘单位领到测绘任务登记证后,如测绘任务发生变动,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办理任务登记时应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测绘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