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3、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有法人资格,并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所申请专业类别的专业标准要求。取得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应在专业标准规定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甲级测绘资质无作业范围限制。

4、.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4.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和 *** 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测绘资质分级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