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保障测绘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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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测绘管理第七条 实行测绘资格审查制度。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经济组织,必须取得测绘资格方能在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测绘活动。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市辖区、特区下同)民兵装备仓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民兵武器库(室)和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武器的管理。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1、将第三条修改为:“省测绘管理机构管理全省测绘工作。
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十二件规章的决定
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伪造测绘资质证书:“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和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伪造测绘资质证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6号)《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已经2009年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伪造测绘资质证书,现予公布伪造测绘资质证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伪造测绘资质证书,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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