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保证测绘成果成图质量,做好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方可承担测绘任务。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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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的资格审查工作;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工作。第四条 《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五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制定。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2、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3、有固定的生产单位住所地;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是法人单位或者独立建制的单位。第七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等。第八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分级进行。
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测绘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3、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4、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报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成图或者技术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个体测绘业者,应当同时提交资产证明和乙级以上测绘单位的技术担保证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正。
1、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资格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最后审批意见并于三十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评审不合格的,在评审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退回申请单位。
2、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二十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另行处理。
(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甲级单位初审材料后,组织进行资格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最后审批意见并于三十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评审不合格的,在评审后三十日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第十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第十一条 甲、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如何申请房产测绘丁级资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申请房产测绘丁级资质的企业需要满足相应的等级标准,带有关手续去建设厅申请办理。首先,申请房产测绘丁级资质除了满足通用标准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人员规模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人。
2、仪器设备:全站仪1台(2秒级精度以上);水准仪1台(S3级精度以上);手持测距仪3台。
3、作业限额:规划用地面积在30万m2,规划总建筑面积50万m2以下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
4、具有完成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面积测算、变更测量的能力。
二、其次,申请房产测绘丁级资质应该提供的资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1、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3、第二十九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4、第三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5、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6、第三十二条: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机构职能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为负责全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房改工作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1、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和房管、房改、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住宅产业现代化及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我市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区住宅建设规划和房地产开发、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参与全市居住区的规划审查、论证和竣工综合验收。
4、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审查、报批及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审计、审价;负责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审批。
5、负责全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编制全市廉租住房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市直管公产房屋和托管产房屋的管理;负责制定全市公产房屋的租金标准。
7、负责全市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办理城市区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负责全市房产测绘的管理和城市房屋面积计算结果的认定。
8、负责全市各类房产交易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的预(销)售管理,核发城市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
9、负责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施;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二级市场的管理。
10、负责城市区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批。
11、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负责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屋拆迁项目的审批、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核和拆迁企业的资质管理,核发城市区房屋拆迁许可证。
12、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区新建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批;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13、承办历史形成的私房政策的落实。
14、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
15、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核报批、等级评定、年检以及专业人员培训。
16、负责城市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协调、指导。
17、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实施的管理、指导、协调;负责住宅性能评定工作和住宅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18、负责住房保障和房管、房改、拆迁、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负责接待、调查处理有关来信来访、投诉、检举和控告。
19、负责依法查处房屋使用、交易、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方面的违法案件。
20、负责对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管、房改、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实施业务指导,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1、负责全市各类房屋的普查及房屋档案资料的管理。
22、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发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
23、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24、负责协调铁路、煤炭、石油、军队系统与地方房改政策的衔接工作。
25、负责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6、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局(市房改办)共内设17个科室。
(一)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党委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的起草和局党委印发文件的审核、文字把关;负责局党委各种会议的准备,并做好记录;负责全局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党委公文处理、印信管理、机要保密、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局党委议定事项的催查、督办工作;负责房产行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工、青、妇工作;负责局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工作;承办组织局党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 *** 办公室)
负责局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的起草和局发文件的审核、文字把关;负责局各种会议的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负责局公文处理、印信管理、机要保密、后勤保障、政务接待、绿化卫生和安全保卫等项工作;负责局议定事项的催查、督办和各科室的工作协调;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负责全局的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局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制定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产志、年鉴、大事记的编纂;负责全局 *** 和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政调解、平安建设等日常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人事科(老干部科)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资工作;负责机关、局属单位干部的培训、考核、考察、任免和干部、工人的录用、调配、奖惩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及全局的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局知识分子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全局老干部工作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公积金的缴交;负责全局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四)财务科(审计科)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全局财务收支计划和预决算工作;负责全局的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全局各项行政性收费的收缴及结算;负责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和审计;负责全局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执法监察科(政策法规科)
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管、房改、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查处房屋使用、交易、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负责组织行政复议和应诉;负责组织起草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管、房改、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住房保障和房管、房改、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方面违法案件和行政许可听证会。
(六)房屋管理科(秦皇岛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负责市直管公产房屋和托管产房屋的管理,落实私房政策;负责直管公房的出售和已购直管住房二级市场管理;负责直管公房租金的测算;负责直管公产房屋租赁保证金的管理;负责直管公房的统计和档案管理;负责编制城市区的危、旧房屋改造计划;负责城市区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负责指导各县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直管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产权管理科
负责全市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负责城市区各类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审核把关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市房产测绘机构资质的审核及房产测绘成果的认定;负责全市产权产籍管理业务规定、流程的制定及实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产权产籍基础数据的统计;负责全市产权产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对四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业务指导。
(八)市场管理科
负责全市房屋交易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核发城市区(含开发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全市房屋中介市场管理;负责城市区(含开发区)房地产经纪(咨询)资格备案和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初审、上报;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负责城市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核发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书;负责全市房产市场基础数据的统计和监测分析;负责全市房产市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对各县、区房产市场管理的业务指导。
(九)物业管理科(秦皇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负责市区新建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批;依法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招投标活动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参与全市居住区的规划审查、论证和竣工综合验收;负责审定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方案;负责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的综合验收;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考评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
(十)拆迁管理科(秦皇岛市房屋拆迁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负责编制全市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核和拆迁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研究起草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受理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许可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负责延长暂停期限、延长拆迁期限、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的转让和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审批;负责对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拆迁委托合同备案;负责受理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行政裁决申请,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和房屋强制拆迁代履行工作;负责对各县、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对拆迁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规范化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拆迁行为;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资料、档案、统计及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十一)房改业务管理科
负责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施;负责全市公有住房(不含直管公房)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二级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市公产住房租金调整测算、等级评定;负责城市职工家庭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全市房改政策的宣传、咨询和业务培训;负责各县、区房改方案运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负责协调全市各系统房改政策的衔接;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科(秦皇岛市廉租住房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初审、报批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格,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审计、审价;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联动项目拟开发的地块及经济适用住房所占的比例;负责确定联动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建筑面积总量和套数;负责组织进行联动项目建设中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全市廉租住房的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登记和管理;负责编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计划,并组织落实;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货币配租对象的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负责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房改资金管理科
负责城市区房改资金的归集、支付、使用的审核等工作;负责各县(区)房改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房改资金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房改资金管理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房改资金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负责房改资金的统计汇总工作。
(十四)旧城改造管理科(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科)
负责协调处理原市旧城改造总指挥部及旧城改造遗留问题;负责制定旧城改造规划、计划;组织旧城改造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提出改造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政策;负责旧城改造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市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开发企业管理科
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等级评定、年检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核发上岗证;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及信用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违法现象的查处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十六)住宅产业管理科
负责落实上级有关住宅产业现代化政策,制定全市住宅发展规划和住宅产业发展规划及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政策;负责组织执行国家、省住宅产业技术标准、规范;负责组织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推进工作;负责研究拟定我市住宅开发建设的技术体系;负责组织实施住宅性能及住宅部品、部件的评估、认定工作;负责管理、指导住宅产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及落后技术、产品、材料的淘汰和限制工作。
(十七)开发项目管理科(信息化办公室)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的实施、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审查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报表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服务;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纪检委(监察室)
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派驻机构。
负责全局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协助局党委抓好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好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加强效能监察,促进机关办事廉洁、高效,确保上级和局党委有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合法权利;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负责全局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工 会
负责全局的工会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 *** 利,发挥主人翁的作用;组织、发动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技术练兵活动;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培育“四有”职工队伍;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活跃职工文体生活;开展职工扶贫、互助互济和“送温暖”活动;加强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检查和指导。
团 委
负责全局的共青团工作。按照局党委和上级团委部署,抓好团员青年的职业道德建设,引导青年爱岗敬业、岗位建功,为青年的成长成才服务,为全局中心工作服务;协助局党委和有关部门抓好团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做好推荐优秀青年入党工作;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基层团组织进行检查、指导;开展各种文体活动,活跃青年文化生活;做好团费的收缴、使用及检查工作。
妇委会
负责全局的妇女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组织、发动全局妇女不断发扬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开展“巾帼建功”活动,鼓励妇女在各自的岗位上建功立业;严格执行生育计划,杜绝计划外生育;加强对基层妇女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机关党总支
负责局机关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指导机关各支部和老干部支部的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按78名核定,逐步过渡到73名。其中:局长、党委书记、房改办主任1名,副局长5名,房改办副主任1名,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书记1名,科级(含副科级)职数41名(含工、青、妇、机关总支副书记、纪检监察科级职数各1名)。工勤人员编制7名。
申请测绘资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测绘乙级资质应该怎么申请?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关于人员和仪器的要求,要看你申请的测绘业务范围:
比如工程测量乙级资质,要求: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
仪器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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