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做测绘的,现在由于资质到期不延续,有一批测绘职称需要撤出?
申请或被动注销测绘资质测绘资质投诉整改通知书,名下的相关人员资格证也需要主动撤出测绘资质投诉整改通知书,该资格证才能进行再次 *** 。同时需经过本人同意才可以 *** ,否则后期会产生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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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质量承诺书
在生活中,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承诺书,承诺书是否产生法律约束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是对承诺书一筹莫展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测绘质量承诺书6篇,欢迎大家分享。
测绘质量承诺书 篇1
我们认真阅读了xx-x工程(三标段工程测绘)招标文件,并真诚地参加此次工程项目的测绘投标,作出如下承诺:
1、机构设置及人员安排: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及实施特点,列为公司重点项目,加强公司对该项目的指导、管理。成立项目设计组,安排专业业务能力强、有类似工程设计经验的设计。
2、工期计划:工程地质测绘15个日历天;
3、进度保证措施:
(1)公司、各室及各级负责人齐抓共管,及时检查督促各个节点、工序的工期进度计划;
(2)各个专业进度计划责任保证措施落实到每个设计人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参与施工的各级人员在保证书上签字盖章,对自己的工作进度负责,保证工期进度顺利实施。
4、后续服务:提供优质的后续服务,做到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实际问题,随叫随到及时服务于施工现场。
投标单位(盖章):xx-xxx-x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测绘质量承诺书 篇2
一、服务时效
1、建(构)筑物试放线、规划定线、竣工测量、规划检测测量和零星测绘项目,证件资料齐全,三日内完成。
2、特殊急办项目,按双方商定期限完成。
3、大面积地形测量和大型测绘测绘项目,严格按照合同期限完成。
4、对需要用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一次性告知。
5、对技术要求较高和初次报建的单位,主动上门了解用户的质量需求和工作意图,及时提供勘测服务。
二、服务收费
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收费标准60%执行,根据项目大小和技术复杂程度,我院还可与用户商定低于上述收费限标准执行。
我院已公示全部项目收费标准,并向用户保证无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或由规划局窗口代收费等强制收费行为。
三、服务质量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以增进用户满意为改进目标。在为用户服务过程中,保证我院职工无任何形式的吃拿卡要行为,欢迎广大用户监督举报。我院一定做到举报一个,查一个,查实一个,处罚一个。若我院未履职,欢迎用户向市规划局或上级机关投诉。
四、成果成图质量
我院于20xx年3月获得中国方圆委iso9001:20xx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保持至今。保证出院勘测产品合格率99%以上,优良品率60%以上,一次性通过评审率95%以上,二次通过评审率100%。每两年至少获一项省优秀项目奖,二项市优秀项目奖。
五、市场行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进行恶意竞争,杜绝垄断行为。按时进行各类证书和仪器设备的检验检测,诚实守信,一诺千金,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检查。
测绘质量承诺书 篇3
1、本项目主要人员均为具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应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2、我单位不会以任何理由将合同转包、分包或雇佣其他作业单位人员进行施工,否则,一经查实,甲方可以取消我方的成交资格并保留提出赔偿的权利。
3、甲方向我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及我方作业产生的全部成果资料(包括中间资料),其版权归甲方所有,我单位不会自留使用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4、如甲方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全权质量监督和检验,我方愿随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5、项目完成后,验收申请提前三天以口头及书面报告双重形式通知送达甲方。在甲方规定的验收期内,我方将完全配合甲方完成验收工作。如甲方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验收,我方也将全力配合其完成验收。验收期间如遇技术问题,我方将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对问题及时记录并提出有效解决办法。
6、我方愿在项目完成后提供两年的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免费提供项目的维护工作。
7、项目存续期间出现的技术问题,我方人员接到通知后将在2工作日内(雨天顺延)赶到现场并予以解决。
测绘质量承诺书 篇4
提供方: 使用方:
测绘成果使用保密协议
提供方(甲方):
使用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提供的测绘成果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方使用的测绘成果名称、范围、数量及用途
1、测绘成果名称:
2、范围及数量:
3、使用用途:
二、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使用方必须根据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测绘成果,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同级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人。
(三)使用方对使用的测绘成果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的权利,除使用方申请的使用用途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测绘成果。
(四)使用方不得利用测绘成果编制出版其他地图。
三、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提供方应当及时向使用方提供测绘成果,同时提供测绘成果使用的有关说明。
(二)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成果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四、违约条款
(一)提供方违反列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
(二)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所提供的`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提供方(盖章): 使用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测绘质量承诺书 篇5
xx国土资源局:
本公司以优质测绘,高效创新,诚信为本,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诺,为用户提供真实、可靠的测绘成果,以高质量的测绘产品和服务,达到用户的完全满意。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1、测绘人员熟练操作各种测绘仪器熟悉并理解作业依据的测量规范及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内容。
2、确保测绘使用的仪器设备良好运行,并按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仪器进行检验。全站仪、GPS测量系统每年定期送省技术监督局检定。
3、确保测绘成果包括面积、四邻界址的坐标准确性和真实性,确保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4、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外业组自检,质检组复检, 总工室验收。
5、确保测绘成果和资料的安全保密,不擅自泄密测量成果。 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对所测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测绘质量承诺书 篇6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测绘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测绘业务,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测绘业务。
3、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测绘工作,及时整理、核对测绘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的真实性、代表性,保证测绘成果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测绘文件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4、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测绘问题,积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保证签署的验收结论准确可靠,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如何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可靠性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测绘资质投诉整改通知书,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与方案制定、监督检验、异议受理、结果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方案制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面广的其测绘资质投诉整改通知书他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同一测绘项目或者同一批次测绘成果重复抽查。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项列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通告,开具通知单,审批技术方案。
第八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单位明示的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当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测绘资质投诉整改通知书;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验
第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需要进行的技术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从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条件和能力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检验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检验单位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检验过程的保密职责。
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
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与受检项目相关的合同、质量文件、成果资料、仪器检定资料等,对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五条 对依法进行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受检单位不得拒绝。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受检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检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第四章 异议受理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第十八条 检验单位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
复检一般由原检验单位进行,特殊情况下由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检验单位进行。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绘资质审批和注册机关。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必须向组织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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