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一、海洋测绘专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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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分为 甲、乙 两个等级。首次申报航道整治水下测绘资质的时候航道整治水下测绘资质,只能先从乙级开始申报,不能直接申报甲级,只能通过升级获得。
测绘资质航道整治水下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十个专业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 海洋测绘 、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二、海洋测绘专业申报条件航道整治水下测绘资质:
1、有法人资格;
2、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4、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三、海洋测绘专业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 五年 。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取得乙级资质满2年且业绩达到标准要求可提出升甲级申请。
业绩要求: 取得相应专业类别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所申请的每个专业类别近2年完成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600万元,且完成至少一个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测绘项目
增加甲级测绘资质专业类别的,应当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甲级测绘业绩要求。测绘单位转制或分立的,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不受本标准规定的甲级测绘业绩要求限制。
四、海洋测绘专业证书发证机关
证书上发证机关都是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审批的除外)。
五、海洋测绘专业技术装备:
甲级技术装备:1、GNSS接收机、全站仪合计10台; 2、浅地层剖面仪、侧扫声呐、海洋磁力仪、测深仪、声速仪、水位计、验流计合计14台或者多波束测深系统2套
乙级技术装备:1.全站仪1台;2.测深仪1台
注:1、技术装备要求的“合计”,不需要每种技术装备都具备。
2、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精度应当分别不低于5mm+1×10-6 D 、2"、S1。
3、设备不可以租赁,允许新买或装备所有权转移(即可购买二手的),需提供装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和发票原件。
六、海洋测绘专业资质人员要求
1、甲级海洋测绘专业资质要求如下:
人员规模:共40人,其中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4人、中级工程师7人、初级工程师13人,测绘相关专业16人
2、乙级海洋测绘专业资质要求如下:
人员规模:共6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工程师2人、初级工程师2人,测绘相关专业2人
七、海洋测绘专业承担范围:
甲级业务范围:海岸地形测量、水深测量、水文观测、海洋工程测量、扫海测量、深度基准测量、海图编制、海洋测绘监理
乙级作业限制范围:不得从事深度基准测量、海图编制;不得从事连片区域100 平方千米及以上的海岸地形测量、水深测量、水文观测、海洋工程测量和扫海测量
八、关于技术人员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不得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专业职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测绘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用于申请甲、乙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2人、1人。
2、 测绘专业 是指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摄影测量、遥感、地图制图、地理信息、地籍测绘、测绘工程、矿山测量、海洋测绘、导航工程、土地管理、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
测绘相关专业 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印刷、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保密、档案等专业。
3、本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为最低要求。高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低级别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冲抵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九、申请流程:
准备好上述材料之后,我们就可以开始申请资质航道整治水下测绘资质了。现在全国的测绘资质申请都是统一网上申报,在统一的网址: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
提交申请后就来到审批流程,具体规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四)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五)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六)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航道整治水下测绘资质,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 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航道整治水下测绘资质:
(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第四条 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第五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六条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不含三峡水库库区河道)采砂的禁采期。长江寸滩水文站流量大于25000立方米每秒时,为三峡水库库区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第七条 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的单位、个人按照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航道整治水下测绘资质:
(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第八条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砂河段河势、河床演变分析报告;
(二)采砂范围图、控制点座标以及现势性强的水下地形图;
(三)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的论证分析;
(四)开采总量的可行性分析;
(五)采砂对通航安全影响的论证分析;
(六)采砂对水环境影响的论证分析;
(七)采砂对水上、水下重要设施影响的论证分析;
(八)论证的主要结论。第九条 实施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增强工作透明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政行为。第十条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一)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的;
(二)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砂活动,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以外,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一条 根据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需要,调整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时,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对本办法附录确定的河段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我国测绘资质的分类和业务范围有哪些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
1.大地测量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是指通过若干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数据中心及数据通信网络等组成的系统提供位置数据服务的活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包括北斗卫星导航系统、GPS、GLONASS、GALILEO等。
2.测绘航空摄影
一般航摄包含胶片航空摄影、数码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机载SAR成像。
3.摄影测量与遥感
从事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处理与提供的单位,应当取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面移动测量是指利用集成在地面移动载具上的多种传感器,在移动状态下采集各种实景地理空间信息及数据后处理的活动。
5.工程测量
(1)规划测量包含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规划检测测量、日照测量。
(2)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包含精密工程测量、变形(沉降)观测、形变测量。
(3)线路与桥隧测量包含线路工程测量、桥梁测量、隧道测量。
6.海洋测绘
(1)在内陆江河湖泊等水域从事海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海洋测绘专业范围的相应专业子项。
(2)海洋工程测量包含底质测量、浮泥测量、浅地层剖面测量、水下管线测量、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7.互联网地图服务
(1)互联网地图服务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三项内容。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地图也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范畴。
(2)地理位置定位是指将空间坐标与互联网地图相应位置进行匹配,并进行地图可视化表达的服务。
(3)地理信息上传标注是指允许用户在互联网地图上填写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与他人分享的服务模式。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分类、属性、影像、评论等。
(4)地图数据库开发是指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发互联网地图数据库和有关服务功能,供使用者调用、开发。从功能上包括但不限于地图显示、地图标绘、地图搜索、公交换乘、行车路线、地理编码、逆地理编码等地图服务,从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API、Web Service、SDK等各种类型的地图接口调用服务。
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河道航道整治水下测绘资质的整治和管理航道整治水下测绘资质,合理采挖河道砂石航道整治水下测绘资质,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航道整治水下测绘资质他金属和非金属)。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边界河段、邕江三江口至三岸大桥河段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本辖区内河段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在征求国土、交通、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规定报请批准。第五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航道整治水下测绘资质;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河道采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禁采区、禁采期等相关情况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告。第七条 禁止在邕江一桥上游河段从事淘金活动。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淘金。
各河段水位达到设防水位以上时,禁止采砂作业。第八条 河道采砂许可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制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业主违法经营,一年内被行政机关处以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不得参加最近一次的采砂许可招标、拍卖。第九条 河道采砂应当按规定缴纳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招标、拍卖底价应当包括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采砂管理费和其他招标、拍卖所得纳入财政专户,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使用。第十条 下列采砂,不进行招标和拍卖,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免交采砂管理费。
(一)因防洪抢险需要采砂的;
(二)个人建房需要少量砂石的;
(三)因航道、河道整治疏浚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的。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中标人、买受人按招标、拍卖方案要求缴清有关招标、拍卖费用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业主姓名(名称),船只数量、船名和船号,开采的性质、种类、范围、数量、深度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与招标、拍卖的采砂权的使用年限一致。
《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的许可证作废。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第十四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开采。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证。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砂的监督检查,对采砂船的采砂地点、采砂总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进行实时现场监控,并定期委托有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对采砂后的河床变化进行监测。第十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总量时,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并公告。
可采期内出现影响河道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活动的,发证机关可以宣布其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以上事由消除后,发证机关应当宣布许可证效力恢复。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介绍?
一、最新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建筑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3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万吨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2)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3)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4)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5)单项合同额沿海1亿元或内河5000万元以上的航道工程。
2、建筑施工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建筑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
建筑施工单位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3、建筑单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建筑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5、建设企业具有以下施工机械与质量检测设备:
(1)2000立方米以上自航耙吸式挖泥船;
(2)1450立方米/小时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3)8立方米斗容的挖泥船;
(4)水上定位仪(GPS)、测深仪(多波束或双频)。
二级资质标准
1、建筑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2万吨或内河300吨级航道工程;
(2)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3)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4)1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5)单项合同额沿海4000万元或内河2000万元以上航道工程。
2、建筑施工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建筑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建筑施工单位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建筑单位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建筑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4000万元以上。
5、建设企业具有以下施工机械与质量检测设备:
(1)500立方米以上自航耙吸式挖泥船或10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吸盘船或吹泥船;
(2)4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绞吸式挖泥船;
(3)2立方米斗容的挖泥船;
(4)水上定位仪(GPS)、测深仪(多波束或双频)。
三级资质标准
1、建筑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3项中的2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50万立方米以上的疏浚工程或吹填造地工程;
(2)内河1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3)3000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单项合同额500万以上航道工程。
2、建筑施工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建筑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建筑施工单位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建筑单位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建设企业具有以下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1)1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挖泥船;
(2)2立方米斗容的挖泥船;
(3)水上定位仪、测深仪。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建筑企业:可承担各类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河海湖航道整治(含堤、坝、护岸)、测量、航标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含围堰),水下清障、开挖、清淤、炸礁等工程。
二级建筑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及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及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4万立方米及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相应的测量、航标与渠化工程、水下清障、开挖、清淤等工程的施工。
三级建筑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沿海2万吨级和内河300吨级及以下航道工程、250万立方米及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2万立方米及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相应的测量、航标与渠化工程、水下清障、开挖、清淤等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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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资质改革新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4.1 甲级资质标准
14.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8000 万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500 万元以上。
14.1.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 5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港口
与航道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4.1.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16 类中的 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2000 吨级以上散货、集装箱码头(或成套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2)5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 5 米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
(4)沿海 20 万平方米或内河 10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5)10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6)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7)5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8)40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9)5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0)1000 吨级以上船闸设备安装工程;
(11)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设备安装工程;
(12)单项合同额 5000 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
(13)油、气码头成套设备安装工程;
(14)单项合同额 500 万元以上的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
(15)单项合同额 500 万元以上的海上通信导航工程;
(16)单项合同额 500 万元以上的内河通信导航工程。
14.1.4企业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6 项中的 2 项以上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 60 米以上打桩船;
(2)200 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 40 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 2000 千瓦以上挖泥船或 100 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5)2000 立方米以上自航耙吸式挖泥船;
(6)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14.2 乙级资质标准
14.2.1企业资信能力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4.2.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3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港口与航
道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4.2.3企业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4 项中的 2 项以上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100 立方米/小时以上挖泥船。
14.3 承包工程范围
14.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各类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及配套工程的施工,各类船闸、升船机、航电枢纽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各类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的施工。
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河海湖航道整治(含堤、坝、护岸)、测量、航标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含围堰),水下清障、开挖、清淤、炸礁清礁等工程。
14.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5 万吨级及内河 5000 吨级以下码头及航道工程、水深小于 7 米的防波堤、5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
12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等工程,6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6 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相应的测量、航标与渠化工程、水下清障、开挖、清淤等工程的施工。可承担 1000 吨级以下船闸或 300 吨级以下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
施工。可承担沿海 5 万吨级和内河 5000 吨级以下散货(含油、气)、杂货和集装箱码头成套装卸设备安装工程,1000 吨级以下船闸或 300 吨级以下升船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的施工。
注: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包括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VTS 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工程(AIS 系统)、水上视频监控系统工程(CCTV 系统)、海上通信导航工程(海岸电台、甚高频电台、海事卫星通信、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等)、内河通信导航工程(长途干线、江岸电台、甚高频电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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